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行风与投诉-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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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行风与投诉-招标采购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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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行风与投诉-招标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淄博市沂源县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财务科是全面负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 制订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单位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3.审定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4.审核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5.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6.办公室资产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7.负责办公设备项目购置、基建、修缮项目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8.协调区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9. 牵头成立由单位内部财务、统计、采购物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10.组织编制除办公设备以外的采购项目预算计划。

11.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 3.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12.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13.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财务科负责将院长办公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经院委会审批同意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于每年3月10日、9月10日以前将采购计划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财务科。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办公会审批,审批后报政府采购招标中心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相关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办公室组织,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采购小组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委托科室负责。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符合政府采购招标中心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办公室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九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各方面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