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转院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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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5-549222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一、由本院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通过病情诊断来决定住院。
二、医师在实践中还要依据医院现有医疗资源(人力、技术、设备等)能够承受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可收入住院,还是应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诊疗。
三、每一个病人从门诊、急诊收入院时均有完整的记录,应都包含有明确的住院目的、入院时的病人身体状态,精神状况的评价,向病人进行说明,取得理解与同意。
四、医院对急危重症及预约手术的患者优先收住院,各病区根据情况可保持1—2张急诊床位。
五、对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等特殊治疗的,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收住的理由、预期效果及费用,取得理解与同意,患者运送途中要保障其安全。
六、危重症患者转院前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理解与同意,有转院记录,并与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医务人员护送。
七、患者出院应由本科的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查房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赁结账单发给患者出院记录等文件,并清点收回患者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八、医师、护士有责任根据病情为出院病人给予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服务。
九、每一位出院病人都有出院记录,主要内容有入院时情况、诊断名称、治疗方法、效果、出院带药、出院的注意事项以及康复指导等。
十、逐步做到由负责治疗病人的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首次出院随访,通过病历记录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介绍诊疗情况,以保持服务连贯性。
十一、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充分说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说服无效者应报请科主任批准,由病员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二、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保健医师同意,报请分管院长批准;门诊患者须经门诊部主任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
十三、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十四、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十五、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