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门诊工作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MB2859070U/2025-55432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门诊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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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工作制度

 

一、业务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

二、实行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接待病人要热心,问病查体要细心,诊治疾病要精心,关心体贴病员,热情为病员服务,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不得推诿病人。对疑难危重病员及经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三、对诊断不清而疑似有其他疾病的病员,在门诊病历中写清检查所见及会诊目的,向相关科室提出会诊请求,应邀会诊的科室应积极参加会诊。

四、对高烧病员、重病员、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员,应提前安排就诊。

五、医师要严格执行门诊的病历及处方书写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六、门诊医师要认真做好疫情上报工作。

七、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八、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就诊环境,宣传卫生防病医学知识。

九、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检查,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十、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员,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十一、严格岗位责任制,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有岗、有人、有责,工作时间不得干私事。

十二、严格值班、交接班制度,保证24小时应诊。

十三、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不能推诿病人,不能同病人吵架,因为医护人员原因导致的吵架违者罚款100元,因为病人无理取闹引起的吵架,全体医护人员要发挥大家庭风格,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

十四、不开搭车药,严禁从药房、药库换药,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十五、不接受患者宴请及红包,发现一次没收并处以罚款1万元,根据规定再另行处理。

十六、服务过程中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责任在医方,产生经济赔偿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

十七、住院病历两天以上未书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份。

十八、泄露病人隐私或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向病人公开道歉,病人要求赔偿的医院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对病人开具假医疗证明的,根据情节严重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