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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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为切实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对内、对外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公开时限等,主动接受职工、患者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增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意识,提高社会满意度,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二是真实准确,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时效。四是便于职工、患者知情,利于职工、患者办事。五是有利于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二、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2、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3、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4、涉及公共卫生相关服务信息;
5、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6、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7、招标采购信息;
8、行风建设、廉洁从业情况;
9、咨询及投诉方式;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不予公开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根据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在医院醒目位置设立公开栏;
2.编印、发放就医宣传资料;
3.利用报纸、电视媒体等媒介;
4.设立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
5.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形式;
四、公开时限和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对患者公开的除外)。
提出:各科室根据本制度中规定的由应本科室负责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填写《公开事项审批表》),交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汇总登记。
审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公开: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公开内容经审议批准的当天,会同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予以公开;重大或疑难问题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实行预公开,征求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并及时公开。
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作出反馈;矛盾突出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
五、审核发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构信息。
六、管理维护
明确医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发布、更新、审核和维护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咨询回应
本医疗机构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通过电话或县长信箱在线咨询获取医疗服务信息。
八、执行时间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