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南麻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及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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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4-52766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方便群众投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医院形象,依据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三、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医院设立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医院投诉处理流程及投诉电话。医院设置投诉专用接待场所,配足必要的办公和安保设施设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部门应做好记录。
五、投诉途径
1、电话投诉:投诉人可通过公示的投诉电话(0533-3241527)进行投诉,办公室要记录好投诉内容并进行初步调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答复处理;其它部门接到电话投诉均要完整详细记录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答复处理。
2、来访投诉:投诉人可直接到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职能部门投诉。接待者要倾听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详细记录,由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核查、答复处理。
3、来信投诉:投诉信件可直接寄沂源县南麻卫生院,也可直接投入医院意见箱.
六、投诉处理
1、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各临床、医技、收费等科室或窗口的主任、护士长或组长是接待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处理与科室相关的投诉,要建立投诉处理记录本,并做好登记,反映的问题科室能解答或解决的,尽量解决,若不能解决的,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部门调查、答复处理。
2、接待投诉专职人员:
接待专职人员在接到患者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并向相关科室、部门通报,会同相关科室、部门处理;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要迅速报告院领导;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相关科室了解落实情况并向患者反馈
3、实行投诉处理限时办结制,一般问题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信访投诉事项,医务科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和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信访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于l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不能及时处理的,应事先告知投诉人,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七、投诉事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全面告知投诉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相关途径、办法、程序和投诉人的义务权利,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八、投诉人向医院提起投诉时,如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投诉处理流程:
投诉途径:
处理程序 |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
地点 |
三楼纠纷办公室 |
接待时间 |
上午:07:50-11:20;下午:13:30-16:50 |
联系方式 |
0533-3241527 |
投诉处理流程图
接待投诉人
当场解决 当场不能解决
协调解决 根据投诉内容,会同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办公室 医务科 护理部 财务处 药械科
与相关科室和患者或家属沟通
患者满意 患者不满意
协调解决 通过法律程序或第三方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