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患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索引号: 11370323MB2859070U/2025-52836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30 发布机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患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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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二)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三)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五)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六)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七)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患者应当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