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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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招标行为,保护医院利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受我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办理医院各类药品、物资、设备、设施购置的采购、招标、供应等事宜。相应成立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项目使用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采购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采购招标项目及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采购及供应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负责采购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应进行采购招标: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检验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采购招标范围。
(一)药品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中草药。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采购招标: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1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单台次及批量大于3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电教及通讯、消防器材。1万元以下设备及医疗器械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1万元以上设备及医疗器械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规定报县招标办批准同意,委托招标机构采购招标。
(三)检验试剂类:根据检验科实际需求,制定合适的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四)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1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等。
(五)基建项目: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大于3万元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六)其它由院办公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条 符合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院长批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非招标形式
(一)专用试剂,专用设备、备件,由厂家直供的;
(二)有特殊要求的紧急情况,如设备抢修、抢救病人时;
(三)有特殊安排的物资或项目。
第二章 招标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立项,确定采购设备物资意向,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论证会通过的,本科室人员大于15人的,在论证书上签字确认。科室人员少于15人的,在本科室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征求相关专业人员意见,同意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
(二)使用科室填写物资采购招标审批表,制定招标参数,连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药械科;
(三)职代会表决通过;
(四)药械科将物资采购招标审批表、招标参数、可行性分析报告、职代会通过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院长批复后由采购招标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五)万元以上设备物资采购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六)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组建评标工作小组,采用询价、议价、跟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七)货到后,相关职能科室、使用科室遵照合同验收入库;
(八)招标办招标材料归档。
第七条 严格招标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类中标项目必须签订严密的经济合同,并统一加盖“沂源县妇幼保健院”公章。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
招标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项目编号、技术参数、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再变动。
技术参数指能够反映所招标器械物品性能的各项指标。具体参数指标由药械科与具体使用科室负责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招标规定,不能具有唯一性,即不能出现只有一种器械物品能满足技术要求,至少三家公司达到技术参数要求。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县采购招标办公室会同我院采购招标办公室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对经常投标单位原则上一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新增投标人,采购招标办公室在确定预投标人前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重点物资或工程项目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后,方可作为合格投标人,建立业务关系。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特殊行业经营(生产)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投标产品(代理)授权书;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资信、资质证明;
(七)主要业绩表;
(八)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需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标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得进入沂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条 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特殊产品品种单一,无法达到三家的可采取单一来源谈判或议标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医院采购招标办公室主持,必要时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组,人员由院招标领导小组人员及院内相关职能科室代表、医疗、医技、药学等学科专家组成,专业性比较强的招标项目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每次招标根据专业有针对性的抽取专家。
第二十四条 开标与评标由评标工作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项目使用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项目使用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如有必要,项目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可以经过批准列席招标工作,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对采取单一来源谈判或议标的方式采购的项目,应由有关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项目使用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相关项目的谈判工作,并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工作小组,评标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优良等为一句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结果。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按直供商先于代理商,大品牌先于小品牌,就近不就远的原则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由采购招标办公室与中标人草拟合同,由采购招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对合同进行预审无误、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召集原评标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报请主要负责人批示,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五章 采购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招标后采购
采购人员负责招标后物品的采购,采购数量不得超过所招标的数量。可分期购买。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采购
使用科室提出科学周密的物品使用计划,药械科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并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计划外采购
计划外及临时需采购的物品,需填写计划外购置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实施采购招标。
第三十四条 入库验收
药械科、仓库保管员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入库验收工作,对所采购物品按照合同技术要求进行查验工作,并承担验收责任。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五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及相关科室必须高度负责,认真作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工作,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财务科负责采购招标的监督工作,在招标及合同履行工作中,各有关科室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科室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不经药械科报批采购计划,进行的采购,一律不得办理入库手续,财务科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 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医院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沂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2.沂源县妇幼保健院招标委员会
附件1: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凯
副组长:王延进 东明珍 朱庆荣 周 明
成 员:孙丰民 牛玉娟 杨 东
附件2: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招标委员会
组 长:周 明
评标成员:王纪福 杜宏伟 张玉红 孙丰民
王 慧 宋以荣 唐晓燕 侯光华
刘志莲 侯光芳 郑方娟 耿国绪
牛玉娟 邢 霞 苗春青 江秀梅
安爱玲 周丽丽 宋志峰 赵益霞
审计监督:杨 东 刘丽娜 崔 玲 翟伟娟
丁贵善 潘秋菊 朱 韵 杨 敏
宋新艳
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牛玉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