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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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70U/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沂源县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组织大队有关科室梳理编制了《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大队有关科室对照清单,结合“普法走在执法前”、推行“说理式工作法”等工作部署,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向监管服务对象提供实用有效的行政指导,切实提升其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要注重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及时将导案例上传“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
附: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3日
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领域 |
常见问题表现 |
法律依据 |
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及联系电话 |
1 |
医疗卫生监管 |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高 |
立即改正 |
医疗机构监督科3259820 |
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 |
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高 |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监督科3227608 |
3 |
职业卫生监管 |
未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 |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卫生科3227609 |
4 |
生活饮用水监管 |
未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
高 |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3223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