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MB2859070U/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4 发布机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4
  • 字号:
  • |
  • 打印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沂源县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组织大队有关科室梳理编制了《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大队有关科室对照清单,结合“普法走在执法前”、推行“说理式工作法”等工作部署,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向监管服务对象提供实用有效的行政指导,切实提升其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要注重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及时将导案例上传“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

附:沂源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3日

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

常见问题表现

法律依据

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科室及联系电话

1

医疗卫生监管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立即改正

医疗机构监督科3259820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

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监督科3227608

3

职业卫生监管

未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卫生科3227609

4

生活饮用水监管

未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32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