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服务指南 | ||
|---|---|---|---|
|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0-20417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7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9
(五)流程图…………………………………………………9
三、法律救济…………………………………………………9
(一)投诉……………………………………………………9
(二)行政复议………………………………………………10
四、表单填写…………………………………………………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22
附件4…………………………………………………………23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编码:11370323MB285906214370122014000
(二)实施机构: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申请主体: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四)受理地点:沂源县城鲁山路86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区B02-B04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17条。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30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施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33项。
(六)办理条件
1.市级部门立项审批的、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县级立项的工程并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
3.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位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4.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位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用地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
6.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用地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7.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七)申请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应当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工程,需提供《工程文物保护方案》(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分,纸质或电子版)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区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区窗口(沂源县城鲁山路86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3—324245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区窗口,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86号,联系电话:0533—3242454。
②信函提交。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区窗口,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86号,邮编:256100,联系电话:0533—3242454。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ww.zibo.gov.cn/yy/icity/proinfo/index?id=c27c17c9-7b40-42b2-a913-8827522206a3&onlineId=9977564E5A3A4DD5AE6D4760BEDDBB37&item_id=c27c17c9-7b40-42b2-a913-8827522206a3&item_code=4221668&innerno=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zbyyzwfw.sd.gov.cn/yy/public/index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3—3242454
查询网址: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XXXX项目选址的意见》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督查管理科负责对县文化和旅游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县文旅局窗口电话:0533—3241335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科:0533—3618118
信箱:沂源县城鲁山路86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查管理科。邮编:256100
(二)行政复议
1.沂源县人民政府,地址:沂源县药玻路北首司法局,联系电话:0533-3242568
2.沂源县人民法院,地址:沂源县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北角,联系电话:0533-3259239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流程图
(1个工作日)
★ 该事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项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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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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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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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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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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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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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外 窗口内
附件2
关于出具XXX项目选址意见的申请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应包括:
1. 项目名称及简介,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地点、性质、用地规模及范围(包括四至范围GPS数据),项目立项机关层级。
2. 是否取得省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许可批复意见,省局批文名称、文号、时间。
3. 对项目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机构名称,起始时间等。
4.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
现申请出具XXX项目的选址意见。
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建设工程项目在市级部门立项。
2.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3.《文物保护方案》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安全。
5.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批复所载明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应服从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我公司(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程序。
二、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三、施工建设中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四、办理业务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
五、我公司将遵守以上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