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情况结果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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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4-548541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文综罚字〔2024〕005号
当事人:山东xxx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XXX
2024年04月30日09时00分至2024年04月30日10时0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邵长城(15030821012)、孟凡涛(150308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和检查事项后,依法对位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北大岩遗址”的保护范围内,道路全场3836米,主路面已经铺设完成。现场负责人XXX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经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并向当事人交付了(源)文综改字〔2024〕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签字确认。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05月07日立案,05月09日对山东XXX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XXX进行了调查询问,0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山东XXX开发有限公司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XXX建设工程,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源)文综检字〔2024〕00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文书(源)文综改字〔2024〕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执法内容、调查取证情况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XXX开发有限公司授权XXX接受调查询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发改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关于XXX建设相关情况说明》1份。证明建设方为山东XXX开发有限公司。
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市第四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北大岩遗址”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市第四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北大岩遗址”保护范围为中心四周向外1000米。
7、康源路位置影像图复印件1份。证明康源路距离“北大岩遗址”本体500米,在保护范围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因你单位擅自在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能恢复原状等情节,符合《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物领域)》一般违法程度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是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0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4年05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 。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沂源县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 05月 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