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情况结果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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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4-545177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文综罚字〔2024〕002号
当事人: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XXX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323MF4041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
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文保单位“儒林集遗址”保护范围进行调整,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文物安全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要求,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2024年02月29日09时00分至2024年02月29日10时0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凡涛(15030821007)、邵长城(150308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和检查事项后,依法对位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项目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XXX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如果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XXX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6座楼住宅楼及商业用房已经完工(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现场负责人XXXX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经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并向当事人交付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字确认。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03月01日立案,03月04日对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X授权委托人XXX进行了调查询问,03月0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项目,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源)文综检(勘)字〔2024〕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执法内容、调查取证情况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XXX授权XXX接受调查询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XX勘测定界图1份、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位置影像图1份,证明沂源县历山街道中儒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旧村改造XXXXXX5、发改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环境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份。证明该项目的建设方为沂源县历山街道XXXXXXXX。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淄博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在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能恢复原状等情节,给予当事人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03月05日,依法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4年03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 。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事人:沂源县XXXXXX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3L55XXXX
经营者:XXX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XXXXXXXX
2024年03月04日09时00分至2024年03月04日10时0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凡涛(15030821007)、邵长城(15030821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和检查事项后,依法对位于沂源XXXXXXXXXX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XX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XXX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已明确告知:如果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XXX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工作人员服装穿着不统一,没有统一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并向当事人交付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03月05日立案,03月06日对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调查询问,03月0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XX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 源 )文综检(勘)字〔2024〕00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执法内容、调查取证情况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XXXXX法定代表人XXX接受调查询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合法性。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4年03月07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同意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