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第一季度执法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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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3-53780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一季度执法结果
第一季度共出动执法检查2768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单位549家次。其中网吧181家次、检查印刷企业90家次、检查出版物零售单位68家次、检查娱乐场所70家次、文物保护单位90家次、旅游企业50家次。查处违规经营单位5家,目前已全部结案,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5.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001
( 源 )文综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沂源县XX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E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沂源县XXX民营工业园
2023年01月29日14时00分至2023年01月29日14时30分,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线上巡查时发现沂源县XX网吧监管软件脱离监管。接到通知后,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现成、孟凡涛通过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进行了实时巡查并截屏取证。2023年01月29日15时30分至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XXX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证照齐全,因主机死机,导致管理系统脱离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调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XXX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当面告知现场负责人会作进一步调查,并希望当事人配合调查。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01月30日立案。
2023年01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沂源县XXX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 源 )文综检(勘)字〔2023〕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签字确认。
2、文书( 源 )文综改字〔2023〕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部门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按时接收询问,并再次确认违规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网吧的资质。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确认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7、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进行取证。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时在场负责任的身份。
9、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截图2张。证明脱离监管事实。
10、2023年02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3〕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证明行政机关依法事先告知当人应有的权利和拟处罚的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单位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该单位违法的行为属轻微且能及时改正,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违法的行为属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002
( 源 )文综罚字〔2023〕002号
当事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80419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XXX号
2023年02月08日14时30分至2023年02月08日15时30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现成、邵长城对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X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X栋住宅楼主体已经完工,该施工现场位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儒林集遗址”保护范围内。2022年07月11日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曾经依法下达了“未取得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施工的通知,截至目前该单位仍未取得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审批手续且未停止施工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在整个调查的过程中,现场负责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当面告知现场负责人会作进一步调查,并希望当事人配合调查。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02月08日立案。
2023年02月09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 源 )文综检(勘)字〔2023〕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文书( 源 )文综改字〔2023〕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执法内容、调查取证情况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授权XXX接收调查询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文书( 源 )文综终字〔2023〕002号《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1份。
5、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项目建设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图复印件1份。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将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建设方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2023年02月09日,依法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2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2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