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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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监管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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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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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监管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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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已修改)》第二条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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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监管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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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监管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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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监管 |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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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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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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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管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已修改)》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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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监管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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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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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运营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十七条 开办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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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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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省级以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细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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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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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印刷宗教用品的监管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8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监管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9 |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进口后的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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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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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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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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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社会文物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2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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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监管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已修改)》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26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监管 |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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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监管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十二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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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管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29 |
对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的监管 |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监管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二十八条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2 |
对发现文物处置情况;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修改)》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3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内容和质量的监管 |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4 |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章】《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施监督管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5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6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7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8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 |
【部门规章】《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39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的行为监管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已修改)》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0 |
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管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1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2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3 |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4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管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5 |
对违规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监管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6 |
对文物征集活动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7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48 |
对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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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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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监管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1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2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3 |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5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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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监管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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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监管 |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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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监管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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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已修改)》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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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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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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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第二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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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付费频道的监管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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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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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监管 |
【宪法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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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监管 |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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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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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监管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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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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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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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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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第二十八条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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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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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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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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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监管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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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对新闻记者、新闻单位的监管 |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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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 |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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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79 |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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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监管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81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第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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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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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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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修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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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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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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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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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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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八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0 |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1 |
对将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2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3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4 |
对落实文物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5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6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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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监管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98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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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修改)》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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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监管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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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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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03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04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监管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05 |
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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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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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监管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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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移交馆藏文物情况;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行为;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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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监管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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