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服务指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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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指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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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辖区内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案件主要来源:举报、日常检查巡查、有关部门移送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以及其他应当由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的行政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2、规范填写文书: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以及本局名称,执法人员签名后,交付当事人签章。

3、告知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3日内报大队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局财务,局财务应在二日内将罚款交付至指定银行。

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1、立案:对于属本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或者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扣押清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执法经办人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逐级审批,并报相关科室审核。案件复杂而且较大数额罚款,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和领导会审制度。 

4、告知: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送达: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 

6、执行: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它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款,并及时查询罚款交纳情况。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备案:按要求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和领导审阅后制作《卷宗目录》和《立卷验卷情况记载》归档保存。 

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 申请与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听证回执》。本局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由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1、辩论: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2、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后作处理决定:听证结束后,发现事实不清或依据错误、处理不当的,应重新进行调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若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由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533-3241335

信函投诉:沂源县鲁山路8号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3243412

办公地址:沂源县鲁山路8号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