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MB28590621/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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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经营的艺术品;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行为、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书报刊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音像(电子)出版物

抽查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印刷复制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著作权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网络出版

抽查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十一、广播电视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二、电影行业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或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