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源县文化标志性建筑保护和改建的答复
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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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徐继瑞
主办单位: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徐继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沂源县文化标志性建筑保护和改建》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文化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建议后专题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对涉及的内容和问题进行逐条分解和梳理,认真研究,抓紧落实现答复如下:

1.电影公司成立于1955年,位于振兴路中段北侧,总占地面积9.95亩,于1966年建设可容纳1032人影院一座(目前是我县现存最早的文化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司在90年代末随着全国电影事业逐渐落后于文化市场发展方向,公司经营困难,于200110月停业整顿至今。

2.收到该建议后,县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组织电影公司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公司现状进行了分析,就当前公司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设想,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经与电影公司座谈了解,目前公司尚有在职职工14人,办公楼一处,影院除主体工程未见异常外,上层屋面有坍塌,存有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已做了部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确保周边住户和人员安全。

3.在保护和利用问题上,县文化和旅游局将积极协助电影公司,就东方红电影院目前状况咨询有能力有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论证结果对电影院的下一步发展运营提出可行性方案,多方招商引资,寻求合作伙伴,引进有投资实力企业、单位等对影院进行重建、改造、修缮等,作为社区办公大厅、公共停车场、文物交流中心、电影博物馆等公益、商业使用,让老文化场所重新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感谢您对文化旅游工作的支持和厚爱,希望您继续关注文化旅游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910

关于沂源县文化标志性建筑保护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