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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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5-55145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各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广大游客朋友们: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打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行为,杜绝强制消费现象,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导游乱象方面
1.未取得导游证或伪造、冒用、租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
3.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违规违法行为;
4.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语。对游客态度恶劣,甚至对游客进行言语侮辱的违规违法行为;
5.旅行社或导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旅游服务内容和质量,虚假承诺旅游行程安排的违规违法行为;
6.旅行社对景点、住宿、餐饮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报名参团的违规违法行为。
7.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线上或线下违规招徕游客等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行为。
(二)强制消费方面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旅行社或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向游客强制出售物品,以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旅行社或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合同内容表述含糊不清、价目不明确,以及条款中的强制消费暗示,或以各种方式诱导、强迫游客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自费项目)等欺骗游客行为。
4.A级旅游景区购物场所商品未明码标价、节假日擅自抬高物价、强买强卖围追兜售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533—3243412
办公地址:沂源县鲁山路8号沂源县文化苑五楼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欢迎大家在发现上述不法行为时,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每一条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问题。
三、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市民朋友们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低价旅游广告,避免上当受骗。发生旅游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在旅游行程中,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前往未开发区域,如遇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其他事项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以便我们进行后续核实和处理。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将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希望各旅行社、A级景区及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能够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文旅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