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导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源县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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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0-195324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定,经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现确定22个项目为沂源县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县政府批准现已公布,为使大家理解特解读如下:
一、组织县级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评选的目的
为使我县非遗项目依法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提升非遗传承项目与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提升我县文化实力,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发展。
二、组织县级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意义
一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县文旅部门依法行政的实际行动;三是推动我县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提升我县文化工作者与非遗传承人挖掘、整理,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五是为我县积累更多的非遗项目,为推荐市、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奠定基础;六是更广泛的宣传我县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
三、组织市级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程序
年初向全县12个镇(街道)下发了组织开展县级第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通知,通过非遗普查、全域普查和各镇(街道)评选等形式,组织上报材料到县非遗保护中心,中心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初选,后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根据上报的42个项目,最后评选出22个项目,做为县级第七批非遗项目名录并在网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起草公文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公示。
四、组织评审公布县级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公布)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五、组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协调的事项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和县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并根据专家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公示,通常每年评选一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9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源县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