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1〕16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 将影视产业培育成为产业转型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注册并纳税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以下统称“影视企业”)

本办法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 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 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三条 对投资规模进行界定。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含) 以上的,方可予以扶持。

第四条 按对地方实际贡献进行扶持。本县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立项内容为反映沂源题材且在沂源取景拍摄,开票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对地方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前 2 年内按 100%、后 3 年按 5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优先用于吃住行补助和立项扶持。对县级财政贡献奖励可参照《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鼓励影视企业在沂源长期经营。

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沂源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和 创业团队,持续经营 5 年以上,且年均向县财政实际贡献财力30 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文化名城建设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化名城建设办公室”认定,给予其 5 年一定面积的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补助或免费金额不能超过实际贡献财力

鼓励企业发展影视产业园区。对在沂源县建设的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根据影视 企业在产业园区打造中的贡献度,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经批准,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取景沂源的影视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 50%的财政扶持, 每次不超过 5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剧组到沂源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对落户沂源县的影视企业在沂源取景拍摄并立项的电影(含网络大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给予吃住行补助。

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临时演员实际人数、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天食宿补贴 70 (凭住宿登记及食宿发票,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给予剧组主创人员(导演、制片人、男女一号演员往返交通费用 60%的补贴,一部作品往返交通补贴总额不超过 1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多出优秀影视作品。影视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且在沂源取景拍摄的电 (含网络电影、电视剧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 20 万元的立项扶持。

对反映沂源题材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

对反映沂源题材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每集 4 万元、3 万元的扶持,在非黄金时段播出且开票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集 2 万元、1 万元的扶持;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 2 万元的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 50 万。

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所出品的反映沂源题材的网络电影及网络电视剧,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芒果 TV 其中一家或多家知名视频网站首播,上线半年内点击量超过 1000 万次(含)以上,或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分账金额 2%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 20 万元。

对反映沂源题材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 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 1000 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50 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 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每分钟 300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 15 万元。

第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税务、金融及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为影视 企业在注册、变更、扶持兑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优质 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 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叠,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申请扶持办理流程。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且无违法行为、不良信用、重大纠纷等行为的企业,需在缴纳地方税收 后提出奖励申请,经县文化名城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 准后施行奖励。对剧组拍摄的食宿、交通补助实行杀青申报、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名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8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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