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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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3-54134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1 总则
1.1 编写目的
为提高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公共文化场所、文化活动现场和各类旅游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可能的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有序、稳定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有力的文化旅游保障。
1.2 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我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以及各类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和县文旅局局属各单位、文化和旅游活动现场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全县各类公共文化和旅游场所,以及在以上场所举办或经文旅部门审批的各类文化旅游活动中发生的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地震、洪 水、疫情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泄漏,拥挤踩踏等事故灾难;爆炸、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治安 案件、重大旅游交通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 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 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导致的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地震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
1.5.1 事故灾难导致的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爆炸和特种设施设备事故等其他重大事故。
1.5.2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5.3 社会安全事故导致的伤亡事件。包括: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及亲属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1.5.4 旅游交通事故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
1.6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1.6.1 特别严重(Ⅰ级):指造成 30名游客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6.2 严重(Ⅱ级):指造成 10 名游客以上 30 名游客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3 较重(Ⅲ级):指造成 3 名游客以上 10 名游客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4 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 3 名以下游客死亡,或一次造成 10 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定,是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7.2 上述预案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职能科室及其所属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分别制定。
1.7.3 举办大型、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等,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是我县文化旅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 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1 机构
为应对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成立“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工作职责,视需要设立相应专项应急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沂源县文化广和旅游局局长担任, 分管安全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2.1.1 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成员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2.1.2 专项工作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和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工作职责成立市场管理组、文化和旅游活动及文艺演出组、文化 遗产保护、资金保障、后勤保障、宣传信息、救援善后等专项应急工作小组。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级和监督检查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以及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 重大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 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重要情况。配合公共文化和旅游场所、文化和旅游活动承办的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上岗,
根据事件性质启动相应预案并下达工作任务;研究决定事件发生后的重大特殊问题的处置方案。
2.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综合协调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上岗,收集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突发事 件情况做出分析,制定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随时了解和掌握紧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牵头做好与县委县政府、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相关部门、以及内部各组的联系协调,做好公文处理、文字材料、报告发送等工作。牵头做好本行业受灾损失情况收集,收集汇总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A 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企业损失等相关信息,有旅游团队突发事件时,汇总受伤、受困游客的构成现状和求救求助信息; 随时通过旅行社掌握受困受伤游客的构成和现状,求救和求助信息的分类汇总等工作。
2.2.4 各专项工作小组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
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参与突发事件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落实预防预警、信息传递、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救援保障等工作; 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培训和相关人员应急演练工作。
2.2.4.1 市场管理组。负责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A 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联系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2.2.4.2 活动及文艺演出组。负责协调全县文化馆、图书馆、 博物馆、美术馆、文艺中心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大型旅游活动及文艺演出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联系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文艺表演团体在艺术生产、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联系和处理工作。
2.2.4.3 文化遗产保护组。负责协调全县文博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发事件的应急联系和处理工作。对在突发事件中出现的损毁、破坏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需资金和物资调配,作好建设和修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2.2.4.4 资金保障组。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设施建设情况资料档案。对在突发事件中出现故障、损毁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负责赈灾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和物资进行调配,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2.2.4.5 后勤保障组。牵头做好应急设备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车辆调度、值班人员、接待会务等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应 急联系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2.2.4.6 宣传信息组。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通讯联系、信息上报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2.2.4.7 救援善后组。负责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工作开展、运行和处理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被困、受伤、失踪群众(游客)的救援及善后处理以及救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被困、受伤、失踪群众(游客) 的救援工作,做好死亡群众(游客)的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分级
3.1.0.1 预测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 15 分钟内通过传真、网络或者手机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1 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
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
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3.1.1.1 特别严重(I 级)。已经或可能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或中毒、重伤 100 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3.1.1.2 严重(II 级)。已经或可能导致 10—29 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中毒、重伤 50—99 人的突发事件。
3.1.1.3 较重(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 3—9 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中毒、重伤10—49 人的突发事件。
3.1.1.4 一般(IV 级)。已经或可能导致 2 人以下死亡(含
失踪),或中毒、重伤 10 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3.2 预警发布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特别严重(I 级),严重(Ⅱ级)的预警信息,由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县政府调整或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由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或解除。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调整或解除。
3.4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按照 本预案工作原则和要求,督促落实预警期的各项安全措施,配合 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可能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和发生后,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4.1.1 重、特大突发事件和其他达到市级及以上响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单位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在 15 分钟内通过传真、网络或者手机信息书面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事件概况,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4.1.2. 未达到市级及以上响应级别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单位要在半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并在 1 小时之内通过传真、网络或者手机信息书面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文化和旅游局和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容易 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实施紧急保护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贵重物品保存和经营单位实施紧急预案。治安保卫人员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尽力避免、减少损失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送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响应机制,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应工作组统一指挥、配合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文旅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及时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文化和旅游局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参与处置 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牵头,其他科室(单位)予以协助;机关内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其他科室(单位)予以协助。
4.3.1 特别严重(I 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接报后迅速核实情况,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4.3.2 严重(II 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文化和旅游局应随时掌握情况,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4.3.3 较重(Ⅲ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文化和旅游局掌握信息了解情况,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
4.3.4 一般(IV 级)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4.3.5 各级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在接到指令后迅即到位,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并赶赴现场。
4.4 应急保障
事发地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局属单位、公共文化和旅游场所的
业主及文化和旅游活动的主办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备的资金和物质保障,所需资金须列入工作经费预算。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特点确定所需的人员、设备、物品、交通运输工具, 落实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保障措施。
事发地文旅主管部门要保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根据需要调动物资和人员对需要支援的单位给予援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游客)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 保受灾群众(游客)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 得到及时医治。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 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 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对突发公共时间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以事发地县政府为主,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必要时报请县 政府协调,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 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协调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协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成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全面查清事件起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调查。
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信息,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全面。按 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 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文化和旅游局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按照县应急管理局的统一规划,结合文旅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文旅工作宣传平台,加强全县文旅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 、减灾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有计划地对文旅系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7.3.2 奖励
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3 惩罚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是县文化和旅游系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及时修
订。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