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索引号: 11370323MB28590621/2023-54039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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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适用本文件。

省广播电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省级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平等、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为依据,基准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基准规定;基准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按照适用规则规定实施。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和罚款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适用从重处罚也不得高于法定罚款上限。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主要违法情节,综合考虑实施处罚,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应考虑从轻、减轻、从重情节,作出是否并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实行并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文件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对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案件审查机构或者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处罚标准”一列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1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规设立,尚未投入使用,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违规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利用广告发布平台播放新闻和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节目的,属于擅自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

已投入使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或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初次违规设立,尚未投入使用,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一般

已投入使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或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规设立,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有2次违规行为,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擅自制作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有2次违规行为,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 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6

擅自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7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8

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9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超出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2

教育电视台播放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3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4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5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6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8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9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0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和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1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设施,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拆除违章建筑、设施,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一般

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以下元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一般

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 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26

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未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

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27

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给予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28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罚款

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给予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29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接收、传送、播放卫星电视节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未遵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或未按规定换发、注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未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违规存在利益关联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警告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违规接收、使用、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未按规定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备案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制定专人严格保管。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7

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以下倍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以上倍2倍以下罚款

39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0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1

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终止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42

播放广告超时、违规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未能及时终止,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43

违规冠名、违规播出具有博彩性质广告、违规播出挂角广告、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等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八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终止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违规开办有线电视台(站)、违规开展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较轻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并经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有2次违规行为,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拒不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5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2次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6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下列五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视频点播单位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47

宾馆饭店允许无证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较轻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8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9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50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传播、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51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52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五)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53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54

制作、传播未成年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 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 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 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 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第十七条: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应当积极体现中华文化元素,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应 当符合剧情需要。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 字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应当通过自制、外 购、节目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制作、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能力,提升节目质量和频率、频道专业化水平,满足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需求。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直播延时、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 8:00 至 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 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 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 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 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 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 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 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或者造成较小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5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公布事项不符合规定等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6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实施停止业务等影响用户使用的行为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符合规定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7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处理维修、投诉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八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较轻

初次违规,经责令整改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2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严重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持续整改不到位的,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