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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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MB28590621/2023-539848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源 )文综罚字〔2023〕004号
当事人:沂源县XXX经营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3MA7DY6XXXX
经营者:XXX
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XXX号楼沿街房
2023年07月03日上午09时30分至10时15分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现成、孟凡涛来到正在经营的沂源县XXX经营部,对现场负责人XXX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并按规定张挂于该场所的明显处。现场发现,在该单位的销售货架上有一套《寻宝记》系列书籍,质量粗糙,页面画质模糊,现场询问当事人进货渠道及进货凭证情况,当事人声称该套图书是从拼多多上订购的,只订购了一套,价格是199.31元人民币,还未销售,经现场清点,该套图书共三十册,执法人员对其中的一本作了抽样取证,对剩余29本图书打包封存在该单位处保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拼多多上交易数据进行取证,并对执法过程和所有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取样结果未出之前,不得擅自出售或转移该套图书,接收进一步调查处理。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07月07日立案调查,07月12日对沂源县XXX经营部经营者XXX进行了调查询问,07月28日,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对我单位提供的《寻宝记》辽宁篇样本1本,回复了鉴定函,确认为盗版图书;08月02日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机关提供的《寻宝记》辽宁篇样本1本,依法做出了鉴定,确定该书籍属于盗版的非法出版物。
2023年08月0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沂源县XXX经营部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 源 )文综检(勘)字〔2023〕00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源)文综抽字【2023】001号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拼多多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执法内容、调查取证情况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沂源县XXX经营部XXX接收调查询问,并进一步确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有发行出版物的资质。
4、二十一世纪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函复印件1份。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在售的《寻宝记》系列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5、2023年08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源)文综罚告字〔2023〕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证明行政机关依法事先告知当人应有的权利和拟处罚的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单位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能够积极配合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30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山东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8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