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

关于印发《沂源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沂源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1年6月30日

 

 

沂源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

“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中共淄博市委关于严格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现就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三重一大”事项意识决策质量,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有力推动工作落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就单位实施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集 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研究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2.确定年度招商引资计划、集中招商引资活动开展;

  3.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任免、提名、录用、考核(职称评定)、交流、奖惩事项;

 2.涉及县级以上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单项支出超过500元以上的办公经费;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等经费开支;

      3.单次招商活动支出超过3万元以上的招商经费;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单位领导班子会等。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决策的范围包括:在“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心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二)集体决策

  1.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并邀请纪委监委派驻组领导参加集体研究讨论。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3.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党组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科室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5.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4.会前,应与派驻机构进行会商与协商。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纪检监察组织报告,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投资促进部门的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

  2.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二)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