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服务指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MB2851925F/2024-53293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指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05
  • 字号:
  • |
  • 打印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检查:制定检查计划→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处罚: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单位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投诉电话:0533-3228101

信函投诉:县城螳螂河东路72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公电话:0533-3228101

办公地址:县城螳螂河东路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