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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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4555/2024-54653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统计局 |
1.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2.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3.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6.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7.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8.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