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职责

1.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

2.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3.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6.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7.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8.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