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统计局
标题: 关于印发《沂源县统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4555/2022-52296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沂源县统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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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作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按照省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抽查时间

 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名单,于10月前完成检查,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及执法案卷材料。

三、抽查内容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抽查流程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据抽查工作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公示。抽查单位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 的原则开展抽查,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平合录入,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共、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五、法律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各项任务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开始前及结束后,按照上级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做好检查计划的登记备案、检查情况公开公示等。
      (二)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双公示”及失信专栏、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三)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执法检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附件:《沂源县统计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对统计调查对象等遵守统计法的情况的检查

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他检查对象。

1、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2、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
3、核实调查项目是否经审批。
4、核实统计机构人员独立行使权力情况。
5、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为辅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每年至少1次,不低于4%。

 

2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人员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

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涉外调查机构

1、核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
2、核实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是否经过审批,审批内容与实际开展的调查是否一致。
3、核实涉外调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为辅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每年至少1次,不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