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指南】沂源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331245L/2024-537793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商务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二、办理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依据
承办机构;沂源县商务局
受理依据: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告知→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0533-3241930
信函投诉:沂源县历山街道南麻老街17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3250069
办公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老街17号历山街道办事处院内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