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商务局
标题: 【服务指南】沂源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004331245L/2023-53779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商务局

【服务指南】沂源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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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二、办理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依据

承办机构;沂源县商务局

受理依据: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告知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商务局

投诉电话:0533-3241930

信函投诉:沂源县历山街道南麻老街17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3250069

办公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老街17号历山街道办事处院内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