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商务局
标题: 沂源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331245L/2019-18111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0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商务局

沂源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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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的监督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是否备案登记;预付卡企业预收资金管理情况;预付卡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对家庭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家庭服务业企业是否符合《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对洗染行业的监督检查洗染业经营者洗染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4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者是否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和变更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5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及相关资料。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6二手车流通管理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机抽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7对零售商促销行业的监督检查零售促销企业零售商是否存在违规促销行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实地核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沂源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