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全面增强新时代全县电子商务人才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沂源县加强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人才,是指能够熟练运用现代通信技术,独立从事电子商务工作或提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开发、推广、应用等服务,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或带动群众就业致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旨在为我县培养选拔一批素质优良、堪当重任的优秀电子商务人才。

第四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引进

第六条 加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积极协调沟通县内外职业院校、电商专业培训机构等,联合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利用县电子商务产业园人才培训设施,有计划、分层次地经常性开展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活动,努力提高专业化从业水平;针对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知识需求,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精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贫困群体及残疾人的培训。县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电子商务培训经费补助。

第七条 实施电子商务在校生培养工程,深化与县职教中心人才培养合作,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结合全县电子商务企业人员需求状况,开展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与企业签订培养协议的电子商务专业在校生,学习期间免除学杂费、书费,毕业后与县内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县财政对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按5%计算)进行补贴。

第八条 加大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力度,充分激发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及个人引才活力,大力引进我县急需紧缺的高级电商管理、核心技术、高端运营等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成功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按照《关于沂源县加强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给予引才主体奖励补助。

第三章  人才选拔范围条件

第九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选拔范围,为全县从事电子商务工作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管理、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从业人员。

(一)电子商务管理人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企业管理或具体负责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工作,运营效果良好,企业或电商项目年电商交易额500万以上。

(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从事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开发、维护、美工等工作,拥有专业机构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开发相关的系统并获得相关产权或获得市级以荣誉证书。

(三)电子商务培训人才:具有较高的培训技巧,从事电子商务培训方面的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淘宝大学等方面认证的讲师或证书,培训学员500人以上。

第十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熟练运用通信技术开展商贸流通活动,具备丰富的电子商务工作专业经验。

(三)专业基础扎实,能够综合运用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企业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电子商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电子商务工作2年以上。

(六)在带动就业、纳税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办、县直部门单位推荐。

推荐申报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办、县直部门的推荐报告。

县商务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征求卫计、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评审:

(一)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县商务局牵头组织聘请电子商务方面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建议人选。

(三)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公式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名单后,报县政府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人才待遇及管理

第十四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入选“沂源县乡村之星”“沂源县文化英才”等县级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县人才津贴;管理期内入选“齐鲁乡村之星”“淄博市文化英才”等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省、市人才津贴,同时,县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并纳入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日程。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镇办、园区或单位建立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 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组织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开展公益电子商务培训、考核、验收、交流、企业调研指导等电子商务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十八条  对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管理期内,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培养对象。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经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制度,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库,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县商务局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电子商务人才在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  改善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工作、学习条件,及时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并定期组织人才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内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县急需紧缺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发放生活补贴每月3000元、1000元、300元。毕业3年内全职来我县工作的硕士、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人才,工作起3年内每年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租房补贴。全职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市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3年内再发放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沂源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宣传。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电子商务人才在带动就业、扩大产品销售、纳税等方面的积极贡献,积极营造电子商务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科技创新工作的电子商务人才或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作出重大成绩贡献的,参照《关于沂源县加强人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享受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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