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执法职责和依据】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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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4721J/2024-51093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生态环境局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通过验收审批的需要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察等方式,检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到达排污单位现场,查看其生产状况,重点查看其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去向是否正常,有无偷排、自设暗管等非法排污现象,是否擅自闲置、拆除、关闭污染防治设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根据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案件及时掌握排污单位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反相关要求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