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标题: 2025年3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5-55117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2025年3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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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0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鲁山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3250229

电子邮箱:yyhbxkk@1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动物保健品生产暨智能化技术升级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荆山路与兴源路路口东南侧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荆山路北厂区)

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量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年产头孢维星钠、头孢曲松钠冻干原料药 150 吨,注射用头孢维星钠 7000 万支。本项目为期建设内容,本项目建成后产品为头孢维星钠,产能为15/年。本项目建设内容未超出项目备案范围。企业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发展计划确定项目剩余建设内容,经与企业核实,项目其余建设内容计划于本期项目建设车间内进行建设。本次项目评价仅针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即年产头孢维星钠 15/年生产线。

1、废气

本项目施工期及项目营运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要求限值。

2、废水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小清河流域及沂河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23),对氟化物和全盐量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去除能力的指标,纳管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可参照执行直排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由于下游市政污水处理厂无专门的全盐量治理措施,因此运营期间公司厂区总排口废水中的全盐量应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中一般保护区域要求(全盐量1600mg/L)。项目外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厂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沂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接收水质要求。

3、噪声

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

(试行)(公告2021年第82)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