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23—2024年 第1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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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4721J/2023-54087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生态环境、气象、工信、住建、应急等部门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2月3日起,我市气象条件不利扩散较差,叠加污染传输影响,污染物持续积累,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于 2023年12月3日11时00分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3日17时 00分启动II级应急响应。
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迅速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及时发布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落实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方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扬尘污染减排措施方面: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方面: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三、强化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①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措施是否符合编制指南要求,是否明确、具体;②以生产线(设备)停产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企业设备是否停产,自控系统参数曲线、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原辅料和燃料消耗是否有变化;③以降低生产负荷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自控系统参数曲线、生产台账、原辅料台账和过磅台账是否有变化,变化是否有对应关系;④以轮停落实应急的,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规模小、排放小的生产线(设备)代替规模大、排放大的生产线(设备)轮停、停限产;⑤核查是否将停运生产线(设备)和不参与实际生产的罐、釜纳入减排基数;⑥通过登录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hdvquery.vecc.org.cn)或“山东省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小程序查询车辆排放标准,核查企业是否落实车辆运输管控措施。对以上核查问题即查即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做好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在应急响应期间,请各单位每天下午15:00前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预警解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3248934
公务邮箱:yyxstk@126.com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