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标题: 关于对《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的 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1-51749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24 发布机构: 沂源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4
  • 字号:
  • |
  • 打印

 

 

关于《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对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联系电话:3257229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四五时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水生态环境,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体系、建设验收、改造提升、监测监控、运行维护、停运报废、监督考核、资金保障、宣传培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规模大于500立方米/(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工艺标准、化验监测等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有关要求执行。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我县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中村)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黑水和厨房污水、洗涤污水、洗浴污水等灰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和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等。污水收集系统分为防渗暗沟暗渠收集、管网收集、管网+蓄污池+车辆转运收集等方式,包括户内化粪池、村内化粪池或发酵池、隔油池、污水管道(户管网、支管网、主管网)、接户井、检查井、截流井、蓄污池等。污水处理终端包括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单户联户小型污水处理站、单村联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和功能型精准湿地系统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建、用、管坚持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县推进、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平台支撑、多元筹资、建管并重的原则,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因地制宜、因村制宜,构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管理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村(居)委员会和村民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五位一体建设运维管理体系,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七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布局、资金投入、建设改造、运行维护、部门责任分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制定年度治理方案,简化审批手续流程,制定出台土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治理工作进展。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监管的治、建、用、管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的指导验收、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及时将治理验收和设施运行信息录入省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动态更新,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实行依法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县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的相关政策制定、资金保障、规划编制、改厕衔接、粪污资源化利用、镇村河湖长制管理、城镇管网建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后续网格化巡查管理。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对运维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考核办法。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承担污水收集转运车辆的养护管理、抽查和蓄污池、化粪池的抽取转运,承担运维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开展镇级网格化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及农户遵守村规民约并配合做好设施运维相关工作。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和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受益主体。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禁止乱泼乱倒生活污水和爱护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引导、督促村民新改建户内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养成节约用水、文明排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绿色生产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户外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要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和运维服务合同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组建运维队伍,明确运维人员,鼓励建立数字化运维平台。定期开展污水管网和终端设备巡检、养护、维修、水量水质自行检测、做好运维记录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做好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登记和数据更新。设施运行中产生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须做好处理处置工作,杜绝二次污染,鼓励资源化利用。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按照设施管理规范完善运维设施的排污口等标志标识及处理工艺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要坚持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减少后续管护费用的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要求,严格工程设计,严把材料质量,严控安全监管,采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有保证、建设安全有保障、设施管护有长效。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施工后,经3 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运行申请的设施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运行评估表(附件),经评估合格的,纳入正常运维管理,正式移交运维单位;对评估不合格的,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直至评估合格。

第四章 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的有关要求。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 0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一城市杂水水质》(GB/T18920)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机制,将大于20立方米/(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纳入县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方案,每半年监测 1 次。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检测,妥善保存原始检测记录。设施进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并做好日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做好月度电量记录。设计规模≥200立方米/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设计规模≥20立方米/的,水质检测频次≥4/年(冬季至少1次),出具中国质量认证CMA的检测报告;设计规模20m3/d,水质检测频次≥2/年(冬季至少1次),出具中国质量认证(CMA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报修停运报废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维修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八条 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或不再具备维修改造价值需报废设施的,运维单位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停运修缮或报废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停运修缮或报废申请;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踏勘评估和财政评估,形成运行评估表(附件)。

第十九条 经评估设施确需停运的,在妥善处理污水排放的前提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运维修时限和停运期间应急管理措施。经评估设施确实不具备继续运行或改造提升条件、设备严重老化且维修费用远高于新建费用的,提交设施报废申请,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准后加盖公章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废弃。

第二十条 经市级论证确需废弃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县政府反馈给设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设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并逐级报省级备案。

第六章 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收集系统的运维管理

(一)户内收集系统。户内收集系统的运维包括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化粪池、隔油池、户管网的清掏及其废弃物处置,原则上由农户自行承担,运维单位对农户进行指导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会指导、督促、定期抽查。

1.查看厨房、洗涤、洗浴等污水下水管道是否堵塞或渗漏,及时清理下水管道杂物。

2.及时清理接户井拦渣和隔油池浮渣。

3.化粪池无渗漏并定期清掏残渣,原则上每年至少清掏1次。

(二)户外收集系统。户外收集系统的运维包括:污水井、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户外收集系统运行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

1.污水井。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截流井、蓄污池等养护和维修的工作内容为:日常巡查井运行状况,发现井盖、井圈、井口破损、倾斜、沉降、塌陷等情况及时上报并维修或翻建。定期巡检井内壁防渗层有无脱落、渗漏,井内有无淤积、杂物、堵塞等情况,及时清渣除泥。清理出来的残渣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应按规定合理处置。对污水井实施养护、维护时应在井的周围放置警示标识,以防发生事故。

2.污水管道。日常巡查管道污水流动情况,发现管道淤积、堵塞、破漏、开裂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维修。定期巡检,对管道、沟渠进行疏通,清除淤积,防止管道堵塞。

3.提升泵站。日常巡查提升泵站的运行状况,如格栅池残渣清除情况、泵站集水池水位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报请维修。及时清理栅渣,避免阻碍水流,清理出的栅渣应合理处置。日常养护前应对提升泵站集水池通风换气,减少沼气、臭气对操作人员影响。定期巡检,提升泵站的电气及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同时,提升泵站的备品及材料,确保不缺、不坏、不过期。

第二十二条 污水收集转运车辆的养护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

收要求》(鲁环字202137号)要求进行养护管理、试水试验和抽查。污水收集转运车辆的养护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

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由运维单位负责,主要包括:

1.预处理设施及配套设备运维管理。包括格栅池、调节池、沉淀池等日常巡检,及时清理垃圾、淤泥、废渣等,定期检查风机、回流泵、提升泵、液位计及其他电器电缆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报修、更换损坏老化配件,翻修池体等。其中泵和液位计的检修应配置专业工具和技术人员。

2.主体处理设施运维管理。(1)日常巡查并保证设备房结构稳定,无破损,房内设施布置规范、整洁,设置标识牌,标明责任人姓名、门牌号、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服务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设置护栏、围栏。(2)定期巡检,记录进水量、出水量、溶解氧、污泥浓度,记录污水的颜色、气味异常,好氧池内泡沫过多、曝气不均匀,填料脱落、堵塞异常、加药记录等情况,定期调控污泥浓度、清洗及更换填料和配件、添加药剂,及时清理终端垃圾、废渣等,做好污泥排出与处理工作,及时疏通堵塞管道。(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在进水口或出水口安装流量计并做好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做好月度电量记录。对于大于200立方米/(含)的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实时检测水量和水质。

3.做好运维安全防护工作。日常巡查处理设施的检查孔、及其附属井口是否加盖,盖板的密闭性和牢固度,防止人畜跌入,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对电气自控系统、监控系统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设施存在问题的 应由专业人员开展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维修工作。

4.做好废弃物处理处置和尾水排放工作。污水处理系统运维废弃物,包括污泥、沉砂、栅渣、植物残体、浮渣、废弃基质等,不应随意倾倒。污水处理系统运维废弃物宜采用自然干化、堆肥等无害化资源化方式处置,废弃物处理处置、尾水排放需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沂源分局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设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运维第三方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沂源分局结合省市现场帮扶检查情况、省市监督性监测结果等因素,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等经济社会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制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运维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办法,量化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管理成效、水质检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可以由县、镇(街道)、村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九章 宣传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舆论宣传,改变村(居)你要我用”“我该无偿使用”“政府会管等想法,通过投工投劳、出工出力等方式,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治理民主监督机制,在生活污水治理设计、选址和投资过程中,加强与村(居)委会和村(居)民的沟通,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完善村规民约,将村(居)民的生活污水治理和运维情况纳入美在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并与美家超市积分制、街长巷长制等挂钩,激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运维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最新标准、要求以及施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相应进行修订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7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725

 

附件: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表

 

 

 

 

 

 

 

 

 

 

 

 

 

附件

沂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

 

一、基本信息

污水处理站

编号/名称

/

服务村庄/服务户数

    

名称/户数:

管网覆盖率

    %

管网长度

    千米

投运时间

        

设计规模/实际规模

/

建设主体

 

运维主体

 

委托第三方运维

□是   □否

第三方运维合同期

                

所在区域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其它

二、运转状态

污水收集系统

1.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

□是 □否

勾选污水收集方式:□管网  □防渗暗渠  □拉运  □其它

2.现场未发现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

□是 □否

3.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收集到户。

□是 □否

4.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站。

□是 □否

污水处理终端

1.□进水口有累计流量计,或者 □有近一年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

□是 □否

进水情况:□设置累计流量计 □未设置累计流量计

电表情况:□设置独立电表  □接入附近住户或其它用电单位  □无用电记录

 

2.调节池有水。

□是 □否

3.设备正常运转。

□是 □否

三、运转成效

运维保障

1.运维主体明确,具备运维合同等证明材料。

□是 □否

勾选运维主体:□村  □镇(街道)  □第三方运维公司  □其它

 

2.运维管理规范。

□是 □否

(1)有专业运维队伍。

□是 □否

勾选运维队伍:□第三方专业运维队伍  □经过培训的自组建队伍   □其它

 

(2)具备运维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

□是 □否

(3)定期开展水质检测,10立方米/天及以上设计规模的,出具中国质量认证(CMA)的检测报告。

□是 □否

检测频次:

□设计规模≥200立方米/天的,应当安转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

□设计规模≥20立方米/天的,水质检测频次≥4次/年(冬季至少1次),出具中国质量认证(CMA)的检测报告

□设计规模<20立方米/天的,水质检测频次≥2次/年(冬季至少1次),出具中国质量认证(CMA)的检测报告

 

3.运维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维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是 □否

运维经费情况:    万元/年

分项简述经费:

 

出水水质

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是 □否

四、评估结果:

1.□ 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

2.□ 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

(1)□ 污水处理站停运。

(2)□ 污水处理站运转,但成效不佳。

(3)□ 其它。

注:

1.污水处理站运转状态、运转成效部分均为“是”,认定为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

2.污水处理站运转状态、运转成效部分出现“否”,认定为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

五、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

(1)□ 服务村庄人口少,污水产生量低于设施运行负荷要求。

(2)□ 污水处理站选址有误,已建污水收集系统难以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终端。

(3)□ 工艺设计不合理,亟需或正在升级改造。

2.运维原因:

(1)□ 运维管理不规范,未组建专业的运维队伍,运维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设施缺乏管理。

(2)□ 设备老化、损坏,维修不及时。

3.资金原因:

(1)□ 建设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仅建设污水处理终端,未配套污水收集系统或采取有效的收集转运措施。

简述具体原因:

(2)□ 运维经费未落实,缺乏设施正常运转、投药、日常检测、人员工资等所需的资金保障。

简述具体原因:

4.□ 因搬迁等,污水处理站闲置。

5.□ 因不可抗力导致污水处理站大面积损坏,维修费用高于建设费用等。

6.其它原因:

 

 

填表人(签名):

 

注:本次评估对象为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污水处理站,包括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构(建)筑物等,不涉及终端仅为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的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