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编号X3ZB202408071175)办理情况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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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74721J/2025-555335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沂源县已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编号X3ZB202408071175)的整改工作,现予以销号公示。
时间: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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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 |
冤案检举、尊敬的领导: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统一社会代码:11370300MB2874721J(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34号),伪造证据,恶意诉讼造成了冤案。 受害人:齐某成,身份证号:3728**************,联系电话:18*******03,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DQLB62T(住所地:南麻街道办事处大田庄村)。 一、环保局中队长李某生(工号:150********),索要钱财没有要到,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手中权利恶意伪造证据对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730000元(大写:柒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张某刚在明知道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冤枉的情况下又对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执行罚款七十三万元加处罚款七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沂源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对环保局向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七十三万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给予撤销。 四、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对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对齐某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在三年期间公司无法经营亏损巨大。恳请领导给予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原分局恶意错误的执法有个公平公正的处理。附证据: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张2、行政裁定书两张;3、齐某成身份证一张;4、齐某成诊断证明一张;5、督促催告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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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做好投诉人沟通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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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针对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问题立案调查,做出了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沂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审理后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22年8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审核后认为该处罚决定“调查不细致、案件笔录制作不规范,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2022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根据检察建议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了再审申请。 该案各项流程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未发现时任中队长李某生存在恶意伪造证据、索要钱财行为。该案行政处罚73万元的决定在张某刚任职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前已作出,73万元滞纳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确定的数额,非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张某刚作出的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做好信访人的解释工作,提醒信访人合理使用投诉举报、信访复议等权利,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沂源明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针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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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
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