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环委办〔2021〕19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1-5151115
成文日期
2021-05-17
发文日期
2021-05-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沂源县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环委办〔2021〕19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室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沂源县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源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沂源县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淄博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沂源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专家分析建议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1年,沂源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控制在4.20以内,六项主要污染物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一级标准要求,PM10、O3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并持续改善,PM2.5浓度控制在43ug/m3以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结构调整,标本兼治。以六大减排工程、六大能源工程为统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持续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和用地结构。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深化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从源头上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坚持精准治污,重点突破。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因子,明确目标和要求,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成果。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强化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强化PM2.5与O3协同控制,对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实施管控。
(三)坚持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综合运用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问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监管手段,及生态补偿、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和超低排放电价水价等环境及经济政策机制,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力、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三、强化治理措施
(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1.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进一步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完成市下达的2021年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目标任务。2021年底前关停淘汰1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25蒸吨/小时高效煤粉锅炉。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效煤粉炉关停淘汰。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消费能源中的比重。推进全县散煤治理,除偏远山区外,实现散煤清洁化治理“全覆盖、全替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电力行业调整。提升电煤使用效率,2021年底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4克/千瓦时,2025年底前,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021年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9%以上。加快“外电入源”能力建设,“外电入源”接纳能力由2020年的15.3万千瓦提升至2021年的21万千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公司牵头)
3.继续推进清洁取暖。巩固2018-2020年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成果,严禁“散煤复烧”。按照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加快推进“双替代”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4.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铸造产能,2021年底前淘汰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工艺和砂型铸造油砂制芯工艺,淘汰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5.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加快推进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总厂厂区)、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1年8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制定。2021年底前,全县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40%。(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6.严格环境准入门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对本地过剩产能重点行业搬迁、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2倍量削减替代,其他行业搬迁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5:1,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燃煤项目,所有改建耗煤项目(包括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一律实施2倍煤炭减量执行替代,并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耗煤设施按照高热值煤配置设备,所用煤炭热值不低于5500千卡。加严涉VOCs项目建设,从严控制新建、扩建医药、印染、化纤、合成革、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和橡胶等重污染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并配套建设高效VOCs处理设施;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2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园区外新建不符合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化工企业,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7.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2021年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新的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2021年底全县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70%以上。2021年更新纯电新能源渣土车3辆,到2025年,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纯电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任务,新增渣土车中,纯电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鼓励个人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加油站+充电桩”混合运行模式,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能力,保障不断增长的充电需求。(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警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8.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其他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落实,同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转入我县;逐渐将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车纳入全县限行政策,限制二手国四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车辆过户。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重型柴油货车OBD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9.加强重点运输企业车辆管理。日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车辆数20辆/天(含)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工业企业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2021年6月底前安装门禁系统,逐步限制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0.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配合市级完成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2021年底前开始对遥感监测(包括冒黑烟抓拍)不合格机动车进行依法处罚。(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依法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喷码登记及检测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执法检查,责令冒黑烟、污染物未达标排放车辆停止作业,对用车单位、业主及工程标段相关负责人依法查处。(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四)狠抓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2.推进火电行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强火电行业燃煤质量监管,鼓励企业采用低硫、低灰、高热值燃煤,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火电企业燃煤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煤的火电企业,通过煤质提升降低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火电行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管控,2021年5月至9月,每月SO2、NOx排放量之和较去年同期削减5%,其它时间按照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落实。进一步加强火电行业脱硝技术提升,大幅削减氨逃逸量。其中,采用SCR脱硝逃逸氨浓度应≤2.5mg/m3,采用SNCR脱硝逃逸氨浓度应≤8mg/m3,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逃逸氨浓度应≤3.8mg/m3,采用氨法脱硫出口逃逸氨浓度应<2mg/m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3.强化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对照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鼓励企业使用SCR脱硝,全面提升脱硝治理水平,进一步控制氨逃逸。(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4.鼓励重点行业提升改造。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A、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相关参数指标,从燃料替代、无组织管控、排放限值、末端治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提标整改。(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5.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电监管。扩大重点行业用电监管企业数量,对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安装用电在线监控,更好地掌握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臭氧管控期间及其他专项行动中的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企业用好治污设施,提高治污水平。(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6.强化施工工地管控。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八个100%”、其他工地严格落实“六个100%”要求,确保裸土苫盖完全,雾炮等抑尘设施正常开启。围挡、塔吊、挖掘机全部安装配备喷淋系统,结合气候季节特点施工期间全过程开启。强化施工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监管,2021年5月底前完成施工工地PM10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工作,PM10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扬尘控制措施的、未按时安装PM10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未将PM10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PM10监测设备数据不准确的,工地停工10天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65%。严控渣土车运输,原则上白天实施运输作业,运输路线避开重点区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7.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作业比例达到100%,采用机械和人工相结合方式,加大普通省干线保洁力度。不断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强化道路清洗保洁频次,深度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提升城市清洁质量,全县主次干道机动车道全断面实施“1洗、2扫、2洒”;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多级联扫作业模式,开展城市夜间清洗行动;积极开展道路积尘负荷测试,机动车道不超过3克/平方米、非机动车道不超过8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外环路不超10克/平方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牵头)
18.深化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推动矿石采选企业全面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针对原料运输、贮存、装卸、破碎、转运、筛分、出料等生产环节存在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问题,进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2021年6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19.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扬尘治理。加强颗粒物排放在线监管,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严控小时浓度超标情况。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厂区积尘负荷检测工作,指导企业有效清扫厂区积尘,对厂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强化工业企业粉状物料堆场封闭管理,作业时雾炮、喷淋等抑尘装置正常开启。2021年9月底前,规模以上水泥、耐材、燃煤电厂企业应在料仓、堆场等涉尘区域建设智能喷淋(喷雾)降尘设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0.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覆盖,推广建筑工地裸土绿化覆盖作业方式。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2021年底县城建成区消除裸地。2021年每月降尘量不得高于去年同期降尘量,其中,2020年降尘量超过3吨/平方公里的月份,降尘量同比降低15%以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深化VOCs污染治理
21.制定臭氧污染管控方案,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全面落实《2021年度沂源县臭氧污染管控方案》,对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明确化工、医药、橡胶制造、再生塑料及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企业、加油站及其他涉VOCs排放工序错时生产、降负荷等措施。强化餐饮油烟监管,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建筑施工外墙施工喷涂作业专项检查。(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2.积极推进VOCs源头替代,抓好VOCs治理“三率”和监测能力提升。组织指导企业对标“21+2”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规范,积极整改,全面提升VOCs治理水平。按照时限要求全面完成56家涉VOCs企业治理工作,未按《淄博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停产整改。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年度停产检修计划,2021年5月至9月,原则上不得进行年度检修。完成在营储油库和加油站环保设施联网。(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从严NOx污染治理
23.提升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自动化管控水平。耐材、玻璃、砖瓦等实施脱硝治理的炉窑企业,NOx治理设施控制要使用PLC/DCS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精确建立NOx排放浓度、脱硝剂投入量、烟气温度、烟气量等参数的逻辑关系,实现NOx稳定排放,同时减少氨逃逸。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具备历史数据存储、查询功能,同时做好数据记录的备份保存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且具备使用能力。(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4.积极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加快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逐步淘汰煤气发生炉,引导石灰窑企业使用天然气。推广高效废气处理工艺,全面提升水泥、耐材、石灰、砖瓦、铸造、玻璃等工业炉窑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分行业严控排放标准。鼓励使用SCR脱硝工艺代替SNCR脱硝工艺,鼓励石灰企业安装使用脱硝治理设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5.持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2021年底前完成全县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明确工作目标、跟踪工作进度,确保低氮改造工作高效率推进。(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强化CO污染治理
26.加强在线监管。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石灰窑炉、化工加热炉等涉及CO工序的排放检测,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安装CO在线监测设施,实现数据联网上传。实施治理工程的企业,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1个月后,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同时,各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CO排放企业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27.实施分类治理。2021年6月底前,CO排放浓度达200mg/m3及以上企业,要从工艺控制、末端治理两个方面分类整治,全面降低CO排放量和浓度。积极开展玻璃企业、砖瓦企业CO治理的试点工作,规范推进玻璃行业、砖瓦行业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九)深化禁放、禁烧专项治理
28.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区管理。严格落实《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等12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县公安局牵头)
29.强化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焚烧监管。夯实镇街、村居属地责任,对露天焚烧进行常态化监管,特别是秋冬季和春种时节,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监管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火点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监管,对城市荒草、垃圾露天焚烧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十)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30.组织编制空气质量改善、移动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充分利用六参数走航、颗粒物激光雷达、VOCs走航、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污染源走航监测,实现污染源精准管控。(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问责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认真落实《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域管控责任制(试行)》和《淄博市环境质量考核量化问责办法(暂行)》等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夯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空气质量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考核、通报、约谈机制。
(二)加大投入,强化政策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方向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将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散煤清洁替代、移动源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以及执法能力、监测监控能力、智慧环保等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方向。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资金激励企业实施提标改造。
(三)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化监管
加快生态大数据互联共享建设,加快推进公安、交警、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与生态环境指挥平台共享机制,2021年底前实现以数据为驱动的大气污染治理管理业务协同化,以数据支撑污染减排决策智慧化,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阶段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3257338;邮箱:yyshengtai@163.com。
附件:
沂源县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重点工作任务表
序号 |
重点措施领域 |
措施 类型 |
主要任务 |
时间要求 |
牵头单位 |
1 |
能源结构调整 |
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2021年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目标任务。 |
2021年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关停淘汰瑞阳制药有限公司1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 |
2021年底 |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
3 |
关停淘汰瑞阳制药有限公司1台25蒸吨/小时高效煤粉锅炉。 |
2021年底 |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
4 |
关停淘汰山东飞龙食品有限公司1台6蒸吨/小时高效煤粉锅炉。 |
2022年底 |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
||
5 |
推进全县散煤治理,除偏远山区外,实现散煤清洁化治理“全覆盖、全替代”。 |
2021年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6 |
电力结构调整 |
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4 克/千瓦时。 |
2021年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7 |
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 克/千瓦时。 |
2025年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8 |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 9%以上。 |
2021年底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公司 |
||
9 |
清洁取暖体系建设 |
按照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加快推进“双替代”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清洁取暖目标任务。 |
2021年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产业结构调整 |
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 |
淘汰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工艺和砂型铸造油砂制芯工艺。淘汰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
2021年底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1 |
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
全县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40%以上。 |
2021年底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2 |
加快推进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总厂厂区)、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1年8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制定。 |
2021年8月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3 |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
2021年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4 |
对本地过剩产能重点行业搬迁、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加严涉 VOCs 项目建设。 |
2021年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15 |
交通结构调整 |
推广使用新能源车 |
2021年渣土车为纯电动新能源车更新3辆,到2025年,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纯电新能源渣土车更新任务,新增渣土车中,纯电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 |
2021-2025年 |
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警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6 |
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70%。 |
2021年底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 |
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其他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落实,同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转入我县。鼓励工业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客运企业等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
2021年9月底 |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
|
18 |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重型柴油货车OBD在线监控安装工作。 |
2021年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
19 |
加强重点运输企业车辆管理 |
日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车辆数20辆/天(含)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工业企业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安装门禁系统,逐步限制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 |
2021年6月底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
|
20 |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 |
对遥感监测(包括冒黑烟抓拍)不合格机动车进行依法处罚。 |
2021年底 |
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 |
|
21 |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
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喷码登记及检测工作。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
22 |
全面淘汰省、市下达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任务。 |
2021年底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
||
23 |
狠抓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
推进火电行业污染物总量减排 |
企业采用低硫、低灰、高热值燃煤。 |
2021年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
24 |
每季度对辖区内火电企业燃煤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煤的火电企业。 |
2021年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
||
25 |
每月 SO2、NOx 排放量之和较去年同期削减 5%。 |
2021年5-9月 |
县生态环境局 |
||
26 |
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
对照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
2021年9月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
27 |
扬尘污染防治 |
强化施工工地管控 |
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八个 100%”、其他工地严格落实“六个 100%”要求,确保裸土苫盖完全,雾炮等抑尘设施正常开启。围挡、塔吊、挖掘机全部安装配备喷淋系统,结合气候季节特点施工期间全过程开启。 |
2021年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 |
完成施工工地 PM10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工作,PM10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 |
2021年5月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 |
||
29 |
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 65%。 |
2021年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严控渣土车运输,原则上白天实施运输作业,行程路线避开重点区域。 |
2021年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
||
31 |
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扬尘控制措施的、未按时安装 PM10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未将 PM10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的、PM10监测设备数据不准确的,工地停工10天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主管部门申请复工。 |
2021年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2 |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扬尘管控 |
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作业比例达到 100%,采用机械和人工相结合方式,加大普通省干线保洁力度。全县主次干道机动车道全断面实施“1 洗、2 扫、2 洒”;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多级联扫作业等模式,开展城市夜间清洗行动;机动车道不超过3 克/平方米、非机动车道不超过 8 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 10 克/平方米、外环路不超 10 克/平方米。 |
2021年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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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深化矿山综合整治行动 |
完成安装视频监控和 PM10监测设备,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
2021年6月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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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扬尘污染防治 |
工业企业扬尘治理 |
规模以上水泥、耐材、燃煤电厂等企业应在料仓、堆场等涉尘区域建设智能喷淋(喷雾)降尘设施。 |
2021年9月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35 |
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 |
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2021年底县城建成区消除裸地。 |
2021年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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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扬尘治理 |
每月降尘量不得高于去年同期降尘量,其中,2020 年降尘量超过 3 吨/平方公里的月份,降尘量同比降低15%以上。 |
2021年 |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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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深化VOCs污染治理 |
臭氧污染管控 |
制定臭氧污染管控方案,明确涉 VOCs 行业企业、加油站及其他涉 VOCs 排放工序的管控措施。 |
2021年5-9月 |
县生态环境局 |
38 |
强化餐饮油烟监管,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 |
2021年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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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开展建筑施工外墙施工喷涂作业专项检查。 |
2021年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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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深化NOx污染治理 |
提升NOx治理设施自动化管控水平 |
耐材、玻璃、建陶、砖瓦、氧化铝等实施脱硝治理的炉窑企业,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使用。 |
2021年6月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41 |
积极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 |
鼓励企业使用 SCR 脱硝工艺代替SNCR 脱硝工艺,鼓励石灰窑企业安装使用脱硝治理设施。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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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持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
完成全部在用燃气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 |
2021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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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强化CO污染治理 |
加强在线监管 |
完成石灰窑炉、化工加热炉等涉及 CO 工序的排放检测。 |
2021年4月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44 |
石灰窑炉、化工加热炉等要安装 CO 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数据联网上传。 |
2021年6月10日前 |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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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强化CO污染治理 |
分类实施治理 |
CO 排放浓度达 200mg/m3 及以上企业,从源头治理、末端治理两个方面分类整治。 |
2021年6月底 |
县生态环境局 |
46 |
深化禁放、禁烧专项治理 |
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区管理 |
严格落实《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 |
2021年 |
县公安局 |
47 |
强化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焚烧监管 |
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监管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火点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监管。 |
2021年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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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城市荒草、垃圾露天焚烧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火点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监管。 |
2021年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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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加强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 |
加强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 |
严禁畜禽养殖粪便乱堆乱放,综合采取生物除臭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产生的异味和氨排放。 |
2021年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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