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标题: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74721J/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10
  • 字号:
  • |
  • 打印

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畅通工作机制,推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第二条  推进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配合部门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建设及除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养护维修、水利工程等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工程养护维修施工场地、城市裸露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启动程序:

1.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扬尘污染防治 等方面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并通过召开会议、发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2.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商情况须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3.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拟订意见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4.完善运行机制。按照运行高效原则,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事项提出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办法,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联审联办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