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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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4721J/2021-519630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有关规范性文件;
2.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
4.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5.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6.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乡镇、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7.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协调邻县和县内各乡镇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9.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10.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11.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1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13.按国家及省、市、县的规定审核、审定、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14.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15.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16.对县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