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标题: 《残疾人证》办理明白纸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3917/2020-50322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证》办理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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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2寸近期白底免冠彩照3张、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资料。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以及医院相关病历和影像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2、受理。镇办残联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身体现状进行目测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资料并说明情况;对初步符合条件的,采集申请人相关信息,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安排申请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一般集中办理)。

    3、残疾评定。指定机构评定医生根据申请人身体残疾状况和相关资料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对达不到评残标准的,由评定医生进行说明解释。

    4、公示。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镇办残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办残联整理办证材料,上报县残联办公室。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中止办证程序,由县残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重新启动办证程序;经查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5、打证发证。县残联对镇办残联报送的办证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于办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退回镇办残联。办证资料齐备的,予以批准,打印残疾人证。各镇办残联按照户籍所在地将残疾人证领回,并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四、其他事项

   (一)遗失补发。对于因残疾人证丢失需要补证的申请人,需要申请人在县级报刊或纸质传媒上登载残疾证作废声明,然后持登载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镇办残联办理补证手续。

    (二)证件污、损补发。申请人持污、损残疾人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1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镇办残联办理。

   (三)等级变更。残疾评定后因残疾等级发生变化,要求等级升级的,需在上一次评定一周年后方可进行重新鉴定(截肢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县级以上医院残疾状况加重病历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重新鉴定(原则每半年集中评定一次),鉴定流程和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向其做出说明解释。

                                 沂源县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附件1:残疾证申请和变更表格.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