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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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3917/2024-54532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一、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并考虑重病(残)、教育等刚性支出情况。
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同上),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低保标准;
(三)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或学生仍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二)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四)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六)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未婚且未满30周岁的成年子女。
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或者父母因无房或生活不能自理与已婚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人员单人保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上述残疾对象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单独申请低保;法定义务人均超过70岁的,按照特困供养政策执行。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的界定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执行)。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五、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或者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有单笔支出超过现行年低保标准1倍或累计支出超过现行低保标准2倍且无法证明必要用途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
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或同一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并使用2台及以上机动车辆。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值=原值一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七、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规定
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镇(街道)。
镇(街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八、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低保申请意愿→(2)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病历(结算单据)或残疾证等致困材料、签字声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签订《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村(居)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5)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6)审批通过的,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视政策规定)→(7)评估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8)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传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9)长期公示。
九、城乡低保补助方法
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对象、单人保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执行。我县城市低保单人保补助水平执行标准的70%、农村低保单人保补助水平执行标准的65%。
咨询电话:沂源县石桥镇民政所:346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