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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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3917/2024-545321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明白纸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3、沂源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5、诚信承诺书;6、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7、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三、财产状况要求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商品房、集体产权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产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困人员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特困供养申请意愿→(2)提供申请材料→(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村(居)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5)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6)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7)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报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特困救助资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8)长期公示。
咨询电话:沂源县石桥镇民政所:346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