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标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3917/2020-503217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08 发布机构: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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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三)《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四)《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民[2019]32号);

    (五)《关于印发沂源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61号)

    二、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沂源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760元,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6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二)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四)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六)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四、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意愿→(2)签订《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提交家庭成员基本证件信息→(3)录入“爱在沂源•阳光民政”智慧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镇(办)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村(居)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6)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7)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8)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报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9)长期公示。

  六、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低乡低保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我县根据《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67号)要求,低保金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咨询、投诉方式:

  镇(街道)民政办:3460070        

  县民政局:  3226196

  县民政局地址: 沂源县胜利路16号

  市民政局:  3887420      

附件1: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xls

附件2: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xls

附件3:申请低保人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财产状况声明表.xls

附件4:城乡低保备案.xls

附件6:城乡低保告知单、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7: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1)(2).docx

附件8:赡养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