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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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1-04 发布机构: 沂源县石桥镇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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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92

 

石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各责任区、各村:

抓好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防账外账发生,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制定《石桥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19 13

 

 

石桥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各村每年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

(二)财务预算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各村必须严格预算约束,超预算支出应及时追补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时,必须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或凭有关文件由村集体按规定报支,否则一律不得入账。

(四)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沂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管理办法》源农字(201427号文件。

(一)规范启用、使用制度。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残、缺号,使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大小写相符一致,严禁单联填写、涂改、伪造或拆本使用,收款联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及收款人签字。填写出现错误时,必须在三联票据上同时加盖作废章。

(二)各村必须使用山东省统一印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严禁不开票或使用自制票据。各村领取的票据一律不准外借。对外借票据的村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入、支出票据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村集体取得收入时,由村报账员先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开具收款收据,然后收款,严禁收款不开票据或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收款等行为,代理中心对开出的每张收款单据,代理会计负责跟踪,直至资金缴代理中心并存入村级账户。如遇一次性收款开票数量较多或外出经办收入事项时,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后,可由村报账员开具,当收款完成后,必须于3日内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代理中心经办人结报审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资金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四)实行验旧领新制度。付款票据使用完后,要妥善保管存根联,不得撕毁;代理服务中心应核验已用票据的存根联,加盖核验章后允许领用新票据原则上每次只允许领用一本。票据用完后,收、付票据的封面要填写完整,要与单据的使用情况相符;收、付票据存根要经村会计、代理会计与入账单据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单据封面验票人上签字,再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销号并统一存档保管。对核对不相符的单据要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资金管理制度

(一)各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来源必须详细注明,村主要负责人核对并签字。取得的收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并存入村级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按规定上缴者,每发现有一笔扣年终考核分100分,并按收入金额的10%罚款,罚款由村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承担,不得列入村集体支出;发现两次及以上者,村支部书记免职,村委会主任诫勉,同时扣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当年工资总额的50%

(二)凡到企业、单位领取资金时,必须事先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资金要在2日内上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三)对村取得的扶贫、一事一议等支农、惠农、涉农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设专户存放并单独反映,不得挪用。

(四)严格执行账款分管的规定,除村报账员以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管理。村干部因公出差需要预借资金时,必须按程序审批,预借资金不得超过1千元,确需超过的,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必须在3日内结清。

(五)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项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将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盘点监督,村会计要每月20日前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对代管资金余额。对代管资金余额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资金,坚持先批后用、一事一批、批实相符的原则,坚决杜绝未批先用、多事一批、批实不符等行为,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付制度,在领用代管资金时,按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的要求召开相关会议(500元以内的召开村两委会议;500----4900元的召开村两委及理财小组会议;5000元以上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六级审批制度(即代理会计、包村干部、农经站站长、责任区书记、分管领导、镇长),申领的事由和金额必须在会议记录上详细说明,并严格按照申领用途支付,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后及时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在规定财务结算期内,到代理中心结算,对未及时结算和结算不清的村,代理中心不再进行资金拨付。

(二)拨付资金责任到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村书记、主任为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资金使用经办人为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村报账员为资金业务的核实人。

(三)集体专项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取得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套取、平调、截留、挪用,严禁用于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按照程序规定操作,使用时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纳入村账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村集体资金混和使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发放、村级办公经费等支出。

(四)建立村级举债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特殊情况村集体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必须先向镇政府备案,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生产性开支

1村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购进设备所需资金,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计划中列支,并编有工程预算方案,事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招投标后开始实施。

2镇党委、政府成立由纪委牵头,财政、农经、村建、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石桥镇村级建设项目验收审计小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各类工程开工前,村需编制工程预算书、工程建设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并报镇村级建设验收审计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村级所有超过10000元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经镇建设项目验收审计小组验收审核签字,取得正规发票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入账。建设项目支出由村两委提供施工单位账户信息,由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未通过镇建设项目验收审计小组审核的,一律不拨付款项。

3对土地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年度零工的开支,在开支前必须按补偿标准及发放标准,列出明细表,经村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附具体发放明细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到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资金,做到批实相符,不得领回后统筹支付。

五、会计结报账制度

(一)按程序进行民主理财、财务监督

1村每月一理财一报账,对逾期不报账或本月余额缴不清者,每出现一次,罚村书记、主任和村报账员各200元,并扣千分制考核50连续二个月不报账者取消报账员资格,罚村书记、主任和村报账员各500元,扣千分制考核100分并对村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不报帐者村支部书记免职,村委会主任诫勉并扣发当年工资的50%

2村报账员要把好付款关,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合法、规范,支出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开具的发票,要注明用途,有书记、主任签字和经办人签名,经民主理财审核通过并加盖民主理财章(村务监督专用章)后由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每月对各村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对手续不完备,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出纳有权拒付,会计不得入账,票据退回经办人。确无账务发生的村也要按规定召开民主理财会,做好本月无账务处理的理财记录,签订《月结承诺书》并在公示栏中公示。

3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在镇纪委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每月按时参加民主理财会议和涉及财务管理的会议,报账前对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审批用途一致并签字盖章,与代理会计共同把好资金使用关。

4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向村民做好有关财务公开的宣传、解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懂业务,必须完成应尽的义务,必须坚持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无故不参加理财会议

 (二)按时进行账务处理

每月20--30日为各村报账日。每月在规定的报账日前,包村干部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主理财会议,对本月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按照科目将单据进行分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签字盖章、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审批签字后,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在规定记账日按时到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账。村干部在民主记账会后,以《月结承诺书》的形式,承诺本月所经手经济业务已全部处理完毕,如有因其他原因暂无法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及处理期限,记入未结算事项登记簿。结账后再出现的经济业务或已记入未结算事项登记簿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由经办人自行承担。村报账员负责做好理财会议记录,包村干部负责监督所有参加民主理财会议人员在有关单据、《月结承诺书》及会议记录中的真实签名。镇纪委、督查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每月记账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三)按时进行财务公开

各村必须在财务公开日内,按照规定,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审核、代理中心审核认可、签字手续完备的财务公开榜,按时逐笔张榜公布,公开内容统一拍照留影,并做好理财记录和财务公开底稿的留存,公开底稿要同村务公开的资料一并整理存档。对每月不能按时公开的、档案资料不全的,严格按县村务公开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六、审计监督制度

(一)加强内部审计。镇农经站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农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财务问题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等,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或其他实体进行审计监督。农村内部审计每年至少对所有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并在村公开。审计工作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委托县村居审计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村和项目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责任追究制度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号、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问题比较突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违反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违反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违反规定,在农村审计中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资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造成集体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丢失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