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石桥镇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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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3917/2019-17828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石桥镇 |
石政发〔2019〕6号
石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桥镇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责任区、各村:
现将《石桥镇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石桥镇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实现“强村富农”目标,依据《沂源县现代农业扶持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9年始,全镇将重点实施老果园提升改造,发展以黄桃为主的适度规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香菇养殖为主的适度规模现代食用菌基地。
第三条 现代果业发展扶持标准
(一)县级扶持标准
1.新建适度规模果品现代农业园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新建的果品现代农业园、采用现代果树种植模式、土地流转手续完备(须签订10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企业(含合作社)或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经核实后,土地流转费连续补助三年,其中企业类流转费每年按500元/亩的标准补助,家庭农场类土地流转费每年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
2.新提升改造老果园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农户老劣、郁闭果园,采用以“无冬剪管理”为主的树形改造、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二次脱袋、适时采摘、清洁生产等先进技术和水肥一体化设备,连片改造面积200亩以上,且优质果率达到60%以上的,经核实后,提升改造投入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镇级扶持标准
现代果业发展镇级扶持只针对新发展优质黄桃种植,扶持对象包含种植户。
1.按照县级现代果业发展标准,新连片发展黄桃种植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经申报、核实、验收后,镇政府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种植主体补助。2019年秋天,黄桃种植苗木成活率达到90%,且与申报面积相符的,每亩补助100元;2020年秋天,黄桃种植苗木成活率达到90%,且与申报面积相符的,每亩补助100元;2021年秋天,黄桃种植苗木成活率达到90%,且与申报面积、品种相符的,每亩补助100元。
2.新发展优质黄桃种植村集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对达到上述补助条件的,根据2019年秋天核实面积,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对村集体予以奖励,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并在年底村级千分制考核中按照每亩0.2分的标准给予村集体加分。
3.新提升改造老果园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对达到县级老果园提升改造标准,连片面积达到20亩以上,不足200亩的,未享受县级老果园提升改造补助的,经核实后,由镇政府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现代蔬菜(食用菌)发展扶持标准
(一)县级扶持标准
1.适度规模现代蔬菜基地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建设施蔬菜占地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手续完备(须签订10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采用现代蔬菜栽培模式,应用水肥一体化设备的,经核实后,土地流转费每年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适度规模现代食用菌基地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新建年投料20万棒(以1.5公斤干料菌棒为参照,下同)以上的标准化食用菌生产基地,采用现代食用菌栽培模式并当年投料出菇的,按照投料量0.5元/棒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食用菌菌棒生产线规模在3000吨以上(年产200万棒)以上的,经核实后,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镇级扶持标准
现代蔬菜(包括食用菌)发展镇级扶持只针对新发展香菇养殖,购自正规优质企业,供棒企业须与镇政府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菌棒购置,2019年3月31日前实现养殖的香菇养殖户。
对原畜禽养殖棚转产发展香菇养殖的,1平米补贴20元,1只菌棒补贴0.3元;对新建大棚养殖香菇的,1平米补贴15元,1只菌棒补贴0.3元;对租赁大棚养殖香菇的,1平米补贴15元,1只菌棒补贴0.3元。
第五条 水肥一体化扶持标准
(一)县级扶持标准
水肥一体化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对达到以上奖补条件(含未流转土地的)的新建适度规模果品现代农业园、新提升改造老果园、新建适度规模现代蔬菜基地,新上水肥一体化设施的,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镇级扶持标准
对达到上述黄桃奖补政策区域,优先争取各级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配套支持。
第六条 对达到县镇扶持标准的以上现代果业发展、现代蔬菜(食用菌)发展、水肥一体化建设条件的,实行分级申报、分级验收、分级奖补。申报县级扶持的,由县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兑现扶持资金;申报镇级扶持的,由镇政府负责考核验收,并兑现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上奖补条件的,县、镇两级奖补政策同时享受。
第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桥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