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桥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21〕25号

 

各责任区、各村: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桥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2日

 

石桥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移风易俗、绿色节地生态殡葬改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供遵照执行。

一、丧事简办要求

1.成立治丧委员会。接到逝者家属报告后,第一时间成立治丧委员会。治丧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书记、主任担任;设副主任1名,一般由村会计担任;委员3名,一般从村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2.确定丧事举办的时间、地点。治丧委员会应同逝者家属协商确定丧事举办的时间、地点,引导逝者家属尽可能缩小报丧范围,告知丧事举办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3.确定丧事的招待规模并由治丧委员会进行监督。治丧委员会制定丧事招待的对象及就餐标准,对招待事宜进行规范监督,对超标行为及时制止和指正。

4.布置追悼会会场。会场要设追悼会会标;摆放花圈、办公桌、小白花等追悼用品。追悼会会场布置要简朴庄重肃穆。

5.召开追悼会、遗体告别。追悼会一般由治丧委员会主任主持,先由治丧委员会主任致悼词,然后引导逝者亲朋好友依次向遗体鞠躬告别。严禁雇吹手,不披麻戴孝、不泼汤只戴小百花。

6、遗体火化。由公益性殡葬车辆运送遗体到火葬场,提倡简易骨灰盒,不提倡高档骨灰盒。

7.入住公墓。鼓励入住公墓,严禁修寿坟。

8.规范烧纸活动。提倡烧纸简单朴素,提倡鲜花祭祀,不提倡大规模烧纸扎用品。

二、考核督查

镇对各村殡葬改革事宜进行督查,对殡葬改革、丧事简办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村,将根据镇殡葬管理考核细则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三、成立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镇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纪委、乡村振兴办、便民服务中心人员构成。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间如遇政策变动,将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并公布。

 

附件:1.石桥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殡葬及公墓管理考核细则

 

附 件 1

 

石桥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宗刚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周海泽  党委委员、副镇长、

            郭爱华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出石桥镇监

察室主任

娄燕富  党委委员、宣统委员

成  员:王政军  大泉责任区书记

赵  伟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财政所所长、工会主席

任纪贵  北庄责任区书记

            杨海承  石桥责任区书记

            段会启  葛庄责任区书记

            任玉奎  乡村振兴办主任

李金英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杨道国  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便民服务中心,杨道国任办公室主任。

 

附 件 2

 

殡葬及公墓管理考核细则

(满分100分)

 

一、公墓管理

每村设有公墓管理员,保持环境整洁,入驻公墓坟前花圈和其他物品保留15天。15天后由亲属自行清理干净,严格落实殡葬改革管理办法。

公墓有专人管理(5分);墓区干净整洁无杂草(5分);绿化率不低于75%(10分),低于75%不得分。(满分20分)

二、安葬管理

    新去世人员按墓位顺序依次使用,不得选位跳位,不得擅自霸占墓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地。

新去世人员入住公益性公墓安葬率达到100%,得80分,每低少进一个扣8分,低于20%不得分。(满分80分)

三、奖惩措施

1.发生一例违法土葬实行一票否决,民政工作考核整体不得分。(少数民族按有关政策执行)。

2.每发生一例新去世人员采用传统出殡方式出殡扣10分,最多扣40分。(不能出示丧事简办证明即视为传统方式出殡)。

3.禁止新修寿坟。自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每发生一处新修寿坟,由村两委、红白理事会组织平整、消除,并扣年度考核10分,最多扣80分。

4.对红白理事会作用发挥好、施行丧事简办并且骨灰入葬公墓的村,每举办一起简办丧事,进公墓镇政府考励村考核加10分,村出现一例丧事不简办不进公墓扣除村考核分值10分。

5.每动员一例已去世夫妻一方与新去世一方合葬入驻公墓的,加10分,累计最高加分80分。需村提供包村干部参与监督的证明。

四、考核折算

年底根据镇千分制考核中赋予便民服务中心方面的分值,将本项考核得分折算成千分制考核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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