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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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3917/2022-532342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9 14:05:3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
石桥镇人民政府
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2022年10月
(一)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
(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5
(三)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8
(四)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2
(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6
(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9
(七)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1
(八)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4
(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7
(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9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40
(十二)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43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46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47
(十五)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50
(十六)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 51
(十七)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58
(十八)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1
(十九)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2
(二十)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4
(二十一)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5
(二十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8
(二十三)涉农补贴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72
(二十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75
(二十五)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77
(二十六)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81
(二十七)广播电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86
(二十八)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07
(二十九)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10
(三十)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18
(一)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就业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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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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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指南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 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 民 服务中心 ■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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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岗位信息发布 |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 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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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 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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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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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 开业 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服务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 民 服务中心 ■ 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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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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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指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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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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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 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 民 服务中心 ■ 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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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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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 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 民 服务中心 ■ 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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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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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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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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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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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 和义务、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办理流程、办 理时限、办理地点(方 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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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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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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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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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业失业登记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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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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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就 业困 难人 员 (含 建档 立卡 贫困 劳动 力) 实施 就业 |
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 和义务、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办理流程、办 理时限、办理地点(方 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 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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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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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业困难 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 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 和义务、申请条件、申 请材料、办理流程、办 理时限、办理地点(方 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 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
人社所 |
■ 便 民 服务中心 ■ 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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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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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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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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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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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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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就业困难人员 (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实施就业 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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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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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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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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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险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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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 乡 居民 养 老保 险 参保登 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 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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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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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 保险 参保 信息 维护 |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 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 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 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 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 服务中 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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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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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 保险 参保 信息 维护 |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发 放 账 户 维 护 申 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 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 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 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 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社会保险 法》、《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 服务中 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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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 保险 参保 缴费 记录 查询 |
个人 权益 查询 记录 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社会保险 法》、《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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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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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 老保 险服务 |
城乡 居民 养老 保险 待遇 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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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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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停 养老 保险 待遇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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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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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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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恢复 养老 保险 待遇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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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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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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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人账户 一次性 待遇申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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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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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丧葬 补助金、抚恤金 申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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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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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 乡 居民 基 本养 老 保险 关 系转 移 接 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社所 |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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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扶贫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政策文件 |
行 政 法规、规章 |
1.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2.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 领域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 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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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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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 范 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 栏 |
√ |
|
√ |
|
|
3 |
其 他 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 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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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扶贫 对象 |
贫困人 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 标准) · 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 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 量)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公示 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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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贫困人 口退出 |
· 退出计划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 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 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 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 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 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公示 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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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 资金名称 · 分配结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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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扶贫 资金 |
年度计 划 |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方案(含调整方案)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 复文件)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 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 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 网站 ■ 公示 栏 |
√ |
|
√ |
|
8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 目名单)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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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计划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 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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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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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扶贫项目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 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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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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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 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公示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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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救灾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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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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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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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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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 他 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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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 大 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 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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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 大 政策 解 读及回应 |
1.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 2.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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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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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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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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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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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 要 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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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 集 采纳 社 会公 众 意 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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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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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综 合 减灾 示 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016-2020 年) |
信 息 形 成 后20 个工作日内 》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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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
备 灾管理 |
灾 害 信息 员 队伍 |
本本街办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10 |
备 灾管理 |
预 警 信息 |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11 |
灾后救助 |
灾 情 核定信息 |
本本街办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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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救 助 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 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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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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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因 灾 过渡 期 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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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居 民 住房 恢 复重 建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款物
管理 |
捐 赠 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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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款物 使 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17 |
工作动态 |
工 作 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 |
|
√ |
|
(五)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 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 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 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4 |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 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 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6 |
办 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7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 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8 |
临时救助 |
办 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 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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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渠道 和载体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养 老服 务领 域通 用政策 |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 政 府 网站、 ■ 公 示栏(电子屏) |
√ |
|
√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政府网站、 ■ 公 示 栏(电 子屏) |
√ |
|
√ |
|
|
3 |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辖区内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政府网站、 ■ 公 示 栏(电 子屏) |
√ |
|
√ |
|
4 |
|
养老机构备案 |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 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政 府网站、 ■ 公示 栏(电 子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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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养老服务扶 持补贴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建 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补 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申 请条件、补贴内容和标准补 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及样式,办理流程、办理部 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 地点、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 取信息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政 府网 站、 ■公示 栏(电 子屏) |
√ |
|
√ |
|
6 |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 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 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 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 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 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人社所
|
■政 府网 站、 ■公示 栏(电 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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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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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养老 服务 行业管理 信息 |
老年人补贴 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 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 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 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 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 放总金额 |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 立健全经济困难的 高龄 失能等老年 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 策法规文件、《信 息公开条例》及相 关规定 |
每 20 个工作日更新 |
人社所
|
■政 府网 站、 ■公示 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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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法规政策 |
办事指南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获取 ( 形成 、 变更 ) 20 个 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2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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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
(八)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 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5 |
条件与标准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
|
6 |
农村危房 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信息形成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 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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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 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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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村建办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 务窗口 |
√ |
|
√ |
|
(九)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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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街办工 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信息 |
本 街 办 招标公告 |
本街办招标项 目名称、内容、 范围、规模、资 金来源;投标资 格能力要求,以 及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获取 招标文件的时 间、方式;递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 标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联 系人及联系方 式;访问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 台的网址和方 法; |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招标投 标公共服 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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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本 街 办 中 标 候 选 人 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 序、名称、投标 报价、质量、工 期(交货期), 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 照招标文件要 求承诺的项目 负责人姓名及 其相关证书名 称和编号;中标 候选人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 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 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 公示的其他内 容。 |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 起 3 日内公示 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 少于 3 日 |
审计办 |
■ 招标投 标公共服 务平台 ■ 公共资 源交易平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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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本街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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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合 同 订 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 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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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 同 履 行及 变 更 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 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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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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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街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 格 预 审文件、招标文 件 澄 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 名称;澄清或修 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 目,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资 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 标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 |
审计办 |
■ 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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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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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街办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设定最高限价 的,还应当公开 最高限价;采购 人的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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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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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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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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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街办政府采购信息 |
竞 争 性 谈判公告、竞争 性 磋 商公 告 和 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文件售价,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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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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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文件提交的 截止时间、开启 时间及地点,采 购项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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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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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 购 信 息 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联系方 式;原公告的采 购项目名称及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内容 及日期;采购项 目联系人和电 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 前、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 至少 3 日前, 或者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 截止之日 3 个 工作日前 |
审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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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 源交易平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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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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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街办政府采购信息 |
单 一 来 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 目名称;拟采购 的货物或者服 务的说明、拟采 购的货物或者 服务的预算金 额;采用单一来 源方式的原因 及相关说明;拟 定的唯一供应 商名称、地址;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 原因具有唯一 性的具体论证 意见,以及专业 人员的姓名、工 作单位和职称; 公示的期限;采 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财政部门 的联系地址、联 系人和联系电 话。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 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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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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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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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供 货和 定 点 采购 的 具 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 供应商的名称、 成交金额以及 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 商城、网上超市 等的具体成交 记录,也应当予 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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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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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街办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联系方 式;项目名称和 项目编号;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 或者成交标的 的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或者 标的的基本概 况;评审专家名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 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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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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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项目 还应当公告入 围价格、价格调 整规则和优惠 条件。采用书面 推荐供应商参 加采购活动的, 还应当公告采 购人和评审专 家的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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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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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联系方 式;采购项目名 称、编号,合同 编号;供应商名 称;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中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 部分可以不公 告,但其他内容 应当公告。合同 标的名称、规格 型号、单价及合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 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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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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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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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 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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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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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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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街办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 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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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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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 共 服 务项 目 采 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 术、服务、安全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需求 |
及时公开 |
审计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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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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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要求,采购对 象的数量、交付 或实施的时间 和地点,采购对 象的验收标准 等。 |
和履约验收管理 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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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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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验 收 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联系方 式;采购项目名 称、编号,合同 编号;履约供应 商名称;验收单 位;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 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
审计办 |
■ 公共资 源交易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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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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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沂源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 律 法 规 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 - 2020 年)>》、各省“七五”普法规 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综治中心
|
■ 入户/现场 ■ 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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