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局

沂源县河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沂源县河湖违法行为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河湖委〔2021〕2月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沂源县河湖违法行为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河湖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河湖管理委员会

2021727

  

沂源县河湖违法行为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一、为维护全县河湖正常管理秩序,促进河湖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鼓励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河湖管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发现下列行为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在河道、水库管护范围内非法修建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

(二)非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向水域内排污的;偷排、直排有害、超标、高浓废水或高危废弃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非法拦截、围垦、侵占河道、水库的;

(五)在河道、水库周边禁养区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周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进行超标排污的;

(六)在河道、水库管护范围内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牲畜粪便等固体废物或污染物质的;

(七)在河道、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捞、非法网箱养鱼的;从事非法采砂、制砂等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堤防行为的;

(八)从事其他严重影响或危害河湖生态、河湖管护秩序、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的方式(有奖举报电话0533-3230967)或邮件形式(yyxswjhzb@zb.shandong.cn)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由专人受理举报事项,举报人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违法事项发生位置、基本违法事实等必要信息。

五、有奖举报应为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同一举报事项只奖励一次,同一个举报事项先后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有效举报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六、举报事项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受理 ,查处部门查证属实的,为有效举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举报无效:

(一)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无法开展查处工作的,或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联系的;

(二)串通或唆使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人员,为骗取奖金故意从事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资源污染的;

(四)经受理,查处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进一步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属于有关部门正在查处中的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事项的。

七、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给予举报人50-200元的奖励。

(一)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 元;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50 元;

(三)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200 元;

(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100 元;

(五)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100 元;

(六)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50 元;

(七)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在河道、湖泊、水库内毒鱼、炸鱼、非法网箱养鱼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制砂等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堤防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200 元;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在河道、湖泊、水库内电鱼、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 50 元;

八、违法行为或投诉问题调查属实并按程序查处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九、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河长制办公室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十、领取奖金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举报人领取奖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十二、奖励资金从镇(街道)奖补资金中扣除并支付。

十三、举报受理人要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恶意举报等方式扰乱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举报方为河湖管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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