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局
标题: 沂源县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3669/2022-52286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水利局

沂源县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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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系统内部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责任单位
1 水利局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
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县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
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县级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水利局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侵占、毁坏水库大坝的情形;大坝管理单位有无加强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预案;有无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检查有无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形,有无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有无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形;检查有无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情形,有无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的情形。 水工程管理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县级 《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县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县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
3 水利局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1次 县级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城乡供水科
4 水利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列入水利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单位(工程)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每年至少1次 县级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局行业监督管理科
沂源县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联合部门
1 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至少1次。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