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水利局
标题: 沂源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3669/2025-55487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水利局

沂源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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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 备注
实施机构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实施机关及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及联系电话
1 取水许可 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家评审报告书编制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事务科-3618090 县水利局-3241080  
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 〔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具有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家评审报告书编制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事务科-3618090 县水利局-3241080  
3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书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 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 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 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 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 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 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5.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家评审报告书编制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事务科-3618090 县水利局-3241080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家评审报告书编制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事务科-3618090 县水利局-3241080 建设单位具备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
说明:1.本表所列中介机构服务,是指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中由市场主体需购买的、并将服务成本成果作为基础材料提报行政许可实施(承办)机关作为审批依据的中介机构服务。
      2.本表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的有关类型,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四)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分支机构;(七)个体工商户;(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