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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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48C/2019-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审计局 |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审计厅、淄博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审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审计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审计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二)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三)其他重大审计行政强制决定。